【港版国安法】廿三条延宕多年 政府无能害香港
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香港的宪制责任,但香港政府自2003年后再没有推动立法,任由缺口存在,很大程度上如今中央替香港立国家安全法的局面,也是由历届港府造成。
第一任特首董建华任内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众所周知,立法工作最终触礁,引起社会极大争议。然而,当年立法工作得不到足够立法会议员支持是一回事,并不代表香港不需要或不应该就第23条立法。事实上,正如当年广泛咨询大律师公会等意见后政府一再修改草案,便说明了第23条立法是可以求同存异的,在充分保障香港人的权利下,就分裂国家、颠覆中央政府等行为立法禁止。
然而,自2003年的尝试失败后,历任政府竟然由之任之,没有再推动第23条立法工作,相当不负责任。曾荫权没有做,梁振英没有做,林郑月娥也没有做,终成如今中央出手之局面。
梁振英:任内不需要立法
中央周四(5月21日)公布“港版国安法”立法消息后,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梁振英便公开表示,《基本法》第23条一直未能立法,而过去几年香港形势起了变化,需要国家安全法律禁止相关行为。但梁振英没有说的是,香港目前没有《基本法》第23条的相关法例,他也是有份造成。2012年其上任之初,时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便对传媒表示,梁振英明确向他指出任期内不需要就23条立法,再三保证第23条不在他五年的工作计划之列。
2014年时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在北京研讨会上提出应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梁振英却重申没有计划、没有时间表立法,时任保安局长黎栋国称,政府很多事情需急切处理,暂未处理第23条立法。
虽然梁振英任内多次表明第23条立法是宪制责任,例如2016年11月回应议员DQ风波时,他说,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的“应”,指香港有责任立法防止分裂国家、叛国等行为,“自行”则是指香港不采用全国性法律,故须自行立法。但实际上,他不但没有推动立法工作,任内《施政报告》中,对第23条立法也是只字不提。所谓宪制责任,他未曾履行。
林郑:创造有利环境
至于现任林郑月娥,她较梁振英算“积极”,例如在2017年及2018年首两份《施政报告》中也指出,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就《基本法》第23条制订法例,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并谓政府会“审时度势,谨慎行事”,“创造有利立法的社会环境”。但所谓创造环境,似口号多于实质工作。甚至到了去年的第三份《施政报告》,更干脆不再提及第23条立法。林郑在记者会中更承认,任期已届一半,“要做另一场非常富有争议性工作的机会实在是比较低,所以亦作出了这个表态”,等同放弃在这届任期内立法。
政府一直以未是时候、争议大为借口推却,责任,但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既是香港的宪制责任,也符合“一国”的需要及伦理,从来都不应该是“应否立”及“是否立”,而是“何时立”及“如何立”的问题。香港政府早应珍惜这个自主空间,主动展开讨论及广泛咨询,甚至可借鉴当年的咨询成果,在那基础上完善法案,照顾市民在保障人权、自由上的忧虑,同时履行宪制责任。
如今中央替香港制订国家安全法,谁的庸碌、无能是最大责任?答案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