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内会乱局 早应由主席梁君彦化解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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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因为久久未能选出主席而停摆,继而影响立法会运作,包括《国歌法》在港生效的议案一直未能通过。但只要了解立法会运作,不难看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拥有权力化解困局,令内会恢复运作,只是他不为之,令这场“内会乱局”持续半年。如今事件发酵,甚至港澳办及中联办也发声关注,引发“两办干预香港”争议,从某个角度看,梁君彦也责无旁贷。

《立法会内务守则》附录IV规定“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第2条提到:“就内务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而言……在选举前担任内务委员会或事务委员会主席的委员须主持选举。如他缺席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选举前担任内务委员会或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的委员须主持选举。”由于上届内会主席李慧琼获提名,因此上届副主席郭荣铿主持选举。

李慧琼不愿退选之因

在郭荣铿主持下,民主派令选举一直未能顺利成事,引起建制派讨论能否透过李慧琼退选来重新主持选举。然而,目前获提名者仅李慧琼一人属于建制派,一旦她退选,将会令泛民议员胜出选举。另一个做法是设法将郭荣铿拉下主持位置,假设按资历排在郭荣铿之后的涂谨申、梁耀忠不放弃主席提名,二人均会因而不能主持选举,故此主持的将是石礼谦。

但事实上,《立法会内务守则》不见任何关于选举主席期间内会委员获提名参选后可以退选的规定,亦没有关于选举主席出现无人获胜结果的处理方法,所以牵涉参选委员退选的设想,未必如其所料。

内会主席选举日期受规管

情况看似无法化解,但其实事情属于立法会主席职权范围之内。《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5条(2A)规定“内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第二个或其后各个会期的正副主席选举,则可在该会期开始前举行的会议上进行”,虽然此没有明确规定,今届(2019/20)会期开始后尚未选出主席的做法,但可据此推论内会主席选举日期仍属于《议事规则》的管理范围。

既然事情属于《议事规则》之内,立法会主席就有权处理。《基本法》第7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而《立法会议事规则》第95条亦规定:“对于本议事规则内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立法会所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如立法会主席认为适合,可参照其他立法机关的惯例及程序处理”。

“长毛”梁国雄任议员时曾因不满时任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剪布”而提出司法覆核,当时曾钰成明确解释,对于《议事规则》内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立法会主席可按立法会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来处理。当时处理的是议事如何结束,今次则为内会主席选举久未成事的问题。梁君彦作为主席,有权代替郭荣铿亲自主持内会会议,突破困局。他若如此做,内会便不会瘫痪至今,相信两办亦不会向郭荣铿“发炮”。他若因为怕被批评而不敢运用属于他的权力,协助内会顺利运作,便可谓不负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