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请罗致光增纳职业病 保障医护人员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周日(19日)发表网志,陈述反对将新冠肺炎列为职业病的理由。然而,罗局长的理据不但存有矛盾,同时亦忽略新冠病毒的严重性和独特性,不可与现存的职业病相提并论。特区政府在医护人员心惶惶之时,理应一改卸责作风,并采用“先立法、后剔除”的方式,发挥劳福局保障工人的基本责任。

罗致光在网志中的主要论点,虽然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ILO)对职业病所订定的准则,但由于该定义过于广阔,故局长认为须加上“客观数据”,来证明工作场所与某职业病的因果关系。据ILO的定义,职业病是指“已被认定为与工作时暴露于物理、化学、生物或精神因素有明确或强烈关系的疾病,而这些环境因素是明显的致病成因。”但局长接着强调,环境与致病的因果关系“还需要看其它客观数据,否则我们便应将所有传染病(如各类病毒所引起的流感)都列为在工作上有和人接触职业(如医护)的职业病”。

现时数据不代表一切

由于ILO的职业病定义广泛,要是当局将伤风感冒等常见的传染病列入法律保护,无疑是小题大做,但以“客观数据”来收窄职业病的定义,却忽略了新病毒的危险性。罗致光举例说,“香港至今录得一宗涉及医护人员并可能是在工作期间受感染”,并认为“毒病的风险因地方而异”,“如采取足够及有效的措施,便能控制医护人员工作时受感染的风险”,故其数据之少,使本港并无迫切的立法需要。

可是,数据只是过去的统计,难以反映当下医护人员的处境,亦未必能预示事势的发展。首先,如同局长所言,“医护人员约占意大利2019冠状病毒病确诊个案总数的8.3%”,使“个人防护装备短缺被视为导致比例偏高的主要成因之一”,故本港尚未出现大批医护人员感染,只是归因于个人防护暂时装备充足,并不改变医院是为染上新冠肺炎高危场所的本质。但随着新冠肺炎已成持久战,假如有天本港的个人防护装备供应陷入英、美等国的窘困,医护人员定当会再次暴露于健康风险之中。

局长逻辑不一致

同样地,单以“客观数据”来考虑职业病的标准,亦与现行措施存有矛盾。从劳工处的数字可见,气压病、结核病、猪型链球菌感染、职业性哮喘病和腕管综合症在2018年各行业中,经证实为职业病的个案皆不多于四宗。在如此低的“客观数据”下,当局可不将上述疾病剔除出职业病的名单?毕竟上述多种职业病跟新冠肺炎一样,皆是“如采取足够及有效的措施”,“便能控制⋯⋯感染的风险”。若套用罗局长的逻辑,或许绝症才是唯一值得被正名的“职业病”。

除此之外,局长引用处理沙士个案的补偿申索所得经验,来证明现行制度的保障力。即使“⋯⋯感染沙士的雇员补偿申索个案中,约九成经劳工处处理后获得解决”,亦不代表《雇员补偿条例》已完美无缺。社会有声音要求将新冠肺炎纳入职业病,部份是由于现行的行政程序及申索所须的文件繁多,添加了病患雇员的申索难度,而上述倡议是为了免除染病雇员的举证要求,加快索偿程序,以补足现有制度的不足,而非只是出于新病毒的危险性。

罗局长唯一说对的是港府不能事无大小,都将一切传染病皆列作职业病,但新冠肺炎无论在传播力、死亡率、后遗症和治疗方法上,其严重性皆不是一般伤风感冒可同日而喻,这才是衍生出的全球公共卫生危机,人人自危。反之,若然港府欲在“职业病”的定义上,划有一条客观的界线,理应先将新冠肺炎视为职业病处理,待他日疫苗成功开发,病毒威胁力大减后,才将新冠肺炎剔除出名单。这才是对于“从事医护工作的人员,应会多一份安心和保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