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列入职业病种类 给前线员工法定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虽然港府已叮嘱市民减少外出,惟对于必须在外出勤的职业而言,在家工作实非可行之选,余下的难题是怎样给予他们应有的上班保障。香港大学感染及传染病中心总监何栢良周一(24日)去信医管局主席范鸿龄,要求将新型肺炎纳入为职业病,以确保不幸染病的雇员可受法例保障,从而获得应有赔偿。回望SARS时港府静待疫情过去,才后知后觉把新病毒列作职业病,实属反应迟顿,故是次港府理应汲取教训,尽快刊宪立法,防范于未然,才能给予一众辛劳的前线医护人员和清洁工等合理的工作保障。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与职业之间存在着明确或强烈关系的疾病,通常只涉及单一致病原因。目前,本港与职业病相关的法律可见于《雇员补偿条例》、《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和《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中列明的52种职业病,较为常见的有职业性失聪、手部或前臂腱鞘炎及矽肺病。
全面的抗疫工作保障
尽管新型肺炎是传染病,乍看起来跟职业病的概念风马牛不相及,但港府过去亦有将SARS和甲型禽流感列入职业病的先例。2003年SARS期间,逾400名医管局的员工受感染,事后港府为减低“因工感染”的举证难度,在2004年建议将上述两种传染病列为职业病,以加快申索补偿程序。观乎港府当年的主要论据,即“该疾病对本港从事某种行业的工人构成显著及确认的风险”,以及“在各个案中,可合理推定或确定该疾病是与某职业有关”,来合理化将SARS纳入职业病的准则,同样亦适用于当下的公共卫生危机。
虽说受新型肺炎感染的劳工,目前仍可享有《雇员补偿条例》中追讨“非职业病”补偿的权利,但由于新型肺炎并非当局指定的职业病,故雇员若在工作时不幸被感染,便须为受雇期间因工而受到感染提出举证。可是,这种做法是预设了雇员染病与工作关系要由申索人设法举证,不但前线员工未必能找出染病的源头,冗长的行政程序及申索所须的文件繁多,添加了病患雇员的申索难度。反之,若然港府主动将新型肺炎定义为职业病,则可免除染病雇员的举证要求,除非有证据显示染病与工作无关,雇员也可获得保障。这既可加快索偿程序之余,亦立竿见影地提供较全面的“抗疫工作保障”。
可是,即使社会对修改法例已渐有共识,惟港府仍拿出“待医学及流行病学有明确定论后才可进行修改法例”来自圆其说,见不得是急民之所急。对医护和清洁等前线人员来说,港府提供全套保护装备才是更为迫切、更有针对性的对策。但碍于全球正抢购保护装备和物资,港府现实上有不少掣肘,难以短期内搜购足够的数量来满足需求。此时政府更需跳出既有政策框架,尽力填补其他政策漏洞,好让冒险抗疫的前线人员安心上班。
即使修订职业病种类乃是事后的补偿措施,但对医护界、纪律部队、实验室人员等经常处于高风险环境的打工仔来说,此举不但是不可或缺的职业保障,更是对港府防疫政策和效率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