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农地起公屋 社会不应反对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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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传政府对使用《收回土地条例》(下称条例)态度软化,加上民建联高调“争取”以之收购新界农地,解决房屋问题,令动用“尚方宝剑”的说法甚嚣尘上。但社会亦不乏声音认为以此收购农地、兴建公屋的弊端不少,部分言论的本质有如歧视及污名化公屋租户,尝试将他们对立于不同社会群体,难言有理。

一、公屋只属少数人利益,不符“公共用途”?

有论者认为,收农地建公屋或不符“条例”又要求的“公共用途”。“条例”规定,“每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须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时,行政长官可根据本条例命令收回该土地”。而香港的公共房屋只供入息、资产较低的阶层申请,故有一定排他性,并非所有市民均能租住,被视为不是真正“公共”。

但“条例”所指收回作公共用途,定义并非如此狭窄。除了可为改善物业的卫生情况、阻止建筑物严重干扰空气流通或导致其他建筑物不宜居住、及为香港驻军任何有关用途之外,只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为公共用途的任何类别用途”,亦可作收地。1997至2017年间169宗政府动用“条例”的收地案例中,正有11宗为收地兴建公屋及居屋,可见收地建公屋绝对能符合“公共用途”的法律意义。

而且目前房屋问题严峻,公屋轮候情况只有恶化而无改善,无数基层家庭须蜗居不适切的居住环境中,社会的共识是须觅地建公屋,故以“条例”收地建屋绝对符合公众利益,与公屋是否只为少数人福利无关。相反,这说法甚有将公屋户对立于其他市民之意味。

再者,按此逻辑,政府过去素常利用“条例”收地重建,惟重建项目往往为奢华豪宅,绝非普罗市民所能负担,论者理应同样反对政府动用“条例”协助重建,但却不见论者有曾对此一视同仁。究其根本,兴建房屋是重要的“公共用途”,只是众多房屋种类之中,当前社会急切需要公共房屋,故不能以此论证公屋不符公共用途。即使退一步说,收回农地建屋也要照顾其他阶层市民的住屋需要,政府也可建居屋助更多夹心阶层安居。

二、收农地建公屋会减少私楼供应?

土地有限,有论者认为收地多起公屋,便会减少兴建私楼,这不但将财富由不合公屋申请资格的私楼租户转至公屋租户上,更会造成私楼业主财富增加,质疑这并非“公共用途”。但如前述,只要在收购农地上兴建居屋,甚至如首置上车盘般的夹心房屋,即可平衡所谓的财富再分配,又可协助居民购买资助房屋,减低对私楼的需求。即使私楼未来供应有限,亦不见得楼价会因而暴升。

再者,收购农地发展公营房屋,并不代表会“少起”私楼,因为发展商本来就无意改划农地,收地与否不会显著影响未来私楼供应。当然,政府可以公私合营方法发展新界农地,令土地用作兴建更多私楼,但社会向来认为公私合营有官商勾结之嫌,加上目前政治气氛紧张,此举相信会造成更大社会张力,政府实无必要为之。

有学者推算,假设建屋速度不变,2046年公屋累积申请个案大概为302,400宗,再以占地10公顷、提供约4,000个面积从152到469呎公屋单位的将军澳厚德邨作估算标准,要在2046年前清空公屋轮候册,香港应该复制76条厚德邨,合共只需760公顷土地。(李泽彤摄)

三、不作租置公屋,便是浪费?

反对收地建公屋的人,甚至再次祭出租置公屋的所谓好处,试图论证出租公屋的缺失,主张政府应重推租置计划而非大力兴建公屋。所谓租置计划的好处,主要是经济学者王于渐曾指出的数项:(一)与出租公屋相比,租置公屋的劳动人口参与率较高、失业率较低;(二)住户离婚率较低;(三)与及租置计划的住户人数平均较高。论者借此指出只租不卖的公屋制度,只会扭曲劳动市场、破坏家庭的稳定性及降低公屋资源的使用效率。

但以租置屋邨的特征来论证公屋出租不买的坏处,问题不少。“01观点”已解释,租置屋邨对提高劳动参与率、家庭稳定性等的功效成疑,因为能够负担租置单位的家庭社经条件较佳,难言论证他们的就业、婚姻等较稳定,乃出于租置计划的“帮助”。再者,租置计划当初将一些入伙多年的公营屋邨出售,租置单位业主户多为于屋邨居住多年后,社经条件已有改善的住户,相反一般出租公屋住户除了包括少量富户,更有大量低收入住户,特别是不少刚刚上楼的基层家庭,故以租置屋邨与公共屋邨对比本就不公平,后者的劳动参与率较差、失业率较高并不出奇。以此论证出租公屋扭曲劳动市场,更是毫无根据。

另外,论者对租置计划的效率赞誉有嘉,因为租置单位的住户人数较多,既不会衍生额外居住需求,更能善用房屋资源。但如此论点,无非与视租户为货物无疑,无视其居住需要。即使认同租置单位或提高住户家庭稳定性,如夫妇会因置业资产不敢易于离婚,但如家庭关系已出现决裂,强行以置业捆绑其关系,只会造成更多家庭问题。而强调资源效率,亦会忽视适居问题。公屋住户的人均居住面积本已低于全港标准,以2016年数据为例,每名公屋户平均的居住面积中位数则为124平方呎,远低于全港的161平方呎。如公屋租户的住户人数有变动,如子女长大迁出,其实亦有助舒缓挤逼的居住环境,实无必要强行将公屋单位“塞满”住户。

再言,有指租置计划较只租不卖的公屋制度优胜,因为前者为家庭资产,可由子女继承,而后者子女或会因入息增加,最后因富户政策而被逼迁出,被迫须另行觅居。这言论其实忽略了问题核心:本地居住成本过高。所谓的“富户”子女之所以是被迫而非自愿搬出,乃因为私人市场风高浪急,正如有些人会挺而走险,偷偷“屈蛇”原居之中。因此,政府更应透过广建公屋等纠正错误的房屋政策,从根本解决问题。

四、现行公屋政策只“益”新移民吗?

亦有论者认为公屋申请的居港年期要求,在1997年由“家庭成员一半以上居港七年”放宽至“家庭成员至少一半居港七年”,便利新移民上楼,批评不符公义,甚至以此形容公屋实为新移民而设。但第一,申请户明显仍须有一半为港人,明显公屋并非只为新移民而设;第二,即使公屋单位的住户中最多一半为新移民,他们始终为同住港人的亲属,有其家庭需要;第三,只要政府须兴建足够公屋,悉数照顾有居住需要的基层家庭,保障合资格香港人均可入住,便不会衍生出非此即彼的资源矛盾。

当然,不能否认放宽居港要求加速了新移民家庭上楼,但必须指出,当年政府检讨公屋申请的居港要求,正因为预视公屋供应逐步增加,提供机会放宽新移民家庭申请资格,以加快照顾所有具居住需要的家庭。新规定之所以造成后来“为新移民而设”的印象,乃因为政府房屋政策严重出错,整体公屋供应不足问题。我们若只针对既有供应下的分配次序,无疑错置了问题重心,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对立。如今政府可以“条例”购买农地,已为兴建足量公屋提供必要条件,实无谓纠缠于公屋分配次序般的伪命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