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暴动”定性轻率 林郑理应撤回
上星期三(6月12日)金钟大冲突,被政府定性为“暴动”,引发市民广泛不满。逾百万人上街怒吼,诉求之一亦是“撤回暴动定性”。就此,特首林郑月娥应从善如流,承认当天判断错误,并收回定性。
首先,是谁在何时将金钟冲突定性为暴动?根据林郑月娥星期六(6月15日)在记者会的说法,最初是由警方定性金钟冲突为“暴动”。
回看当天,警方下午4时多会见记者,处长卢伟聪形容事件为“骚乱”,高级警司江永祥则说是“暴乱”。随后,警方发放新闻稿,首次将事件称为“暴动”。至晚上,特首林郑月娥在录制片段中,亦形容金钟冲突为“暴动”。
处长卢伟聪翌日表示,警方周三下午约3时半定性事件为“暴动”,即冲突发生后半小时。
先假设警方的判断有合理基础,但社会仍然要问,特首林郑月娥是否要认同这个定性?
特首代表政治定性
第一,正如资深大律师、法律界选委潘熙解释,是否暴动,要逐个个案来看。在一场冲突中,某个人的行为暴力、破坏社会安宁,或会被法庭裁定为暴动罪成;但一场冲突或示威本身,在法律定义上,并不会整场运动都是暴动,所有参加者都犯暴动罪。故此,将金钟冲突草率地定义为暴动,难免不妥。
再者,警队内部对一场示威或冲突的定性,或有其部署及执行上的需要;但林郑月娥作为行政长官,她的定性截然不同,而必然是政治性的。林郑的定性既代表政府立场,同时亦会影响社会观感。不令人意外,林郑以“暴动”形容金钟冲突后,很快引起广泛不满,甚至火上加油,令示威者感到愤怒。就此,林郑这个政治决定明显不智,反映出她的判断有问题。
纵然如林郑所言,暴动是警方内部的定性,她也不一定要在政治上,以特首身份如此定性那场冲突。而且,在考虑政治和社会因素后,她更是不应该这样做。在星期六的记者会上,林郑仍然坚持,认同警方的暴动定性,反映出她过了三天后,仍然未曾反思其政治定性的本质及问题。逾百万人上街怒吼,要求她撤回定性,并非无理。
警方是否无理升级?
另外,警方的判断是否合理?警方——不论是处长卢伟聪或其他高层——将金钟冲突定性为暴动,本来亦是可商榷的。从现场画面可见,虽然当天下午3时起,示威者在立法会示威区外冲击警方防线,而且部分人推铁马、投掷杂物甚至少量砖头,但整体而言,示威者与防暴警察的装备强弱悬殊,加上警方早已重重布防,场面似乎不会失控。警方定性为暴动是否合理?还是一种无必要的升级,以不对等、过度的武力反击示威者,以至令冲突不必要地恶化?
这一点,警方必须检讨。若然有错,更须承认。处长卢伟聪、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以至特首林郑月娥均须明白,社会对于警方在金钟冲突中的表现大为失望,而且多名警员涉嫌殴打示威者而不被追究。就此,当局实应检讨问题根源,会否是警方的错误定性,以至考虑成立独立委员会,就当天警方和政府的处理提交全面报告。不论谁是谁非,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就是应该寻求真相和公义,还公众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