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中线施工纪录严重缺失 档案法岂能不管公共项目?
沙中线丑闻不断,政府与港铁最近公布红磡站工程有大量施工纪录缺失,事态发展不但令公众哑言,更沉重打击社会对政府与港铁的信心。重要施工纪录缺失,无疑为港铁监管不力及管理混乱所致,但同时亦反映现时公共项目的档案资料的保存及管理根本不受规管,致使用作监察工程的重要证据竟可缺失,情况荒谬绝伦。
虽然档案法立法如箭在弦,惟法改会档案法小组委员会倾向只规管政府部门,却不包括公营机构以及公共项目。然而,诸如沙中线般的公共项目涉及庞大公众利益,实在不见得有任何理由能令相关机构免却规管。
港铁早前表示,就沙中线红磡站的北面连接隧道、南面连接隧道及列车停放处,总共缺失了近六成二的“检查及测量申请表格”(RISC form)。据了解,RISC form是证明建筑工序合理完成的“满意纸”,并列明有关工程的位置、性质与及现场的检验和测试等细项。换句话说,这文件正是证明工程安全与质量的重要资料。另外,RISC form一般在地盘特定工序完成后由承建商发出,并由其代表和项目管理人代表分别签名批核,故礼顿与港铁照理应该各自备存相关文件。
然而,上述红磡站三处文件却变成“消失的档案”,其下落不明引来无穷猜想。有论者质疑缺失文件情况奇怪,认为只有完成RISC form的检测才能批准进行如钉板与落石屎等工序;而且文件须由多方处理,并应早经电脑化处理,没有理由全无备份,故怀疑有人蓄意销毁文件。不过,亦有论者指出工程界迟交和遗漏乃是常事,地盘人手未必有暇处理文书工作,即如港珠澳大桥个案亦同样出现RISC form迟交的情况;港铁工程处总经理周苏鸿亦称港铁从未收到及签署有关缺失文件,只是当时港铁人员未有即时向礼顿作出追讨。
档案去向如何,当然还须由警方详细查明。但是次风波的另一关键,就是重要工程档案竟没有得到审慎处理、甚至保护。RISC form是工程是否合乎合约标准的关键证据,但不论承建商、港铁,甚至政府均没有予以重视。更甚者,在制度上竟然没有法规要求工程相关人士须妥善为重要文件作出存档,甚至工程可在没有相关文件在手的情况下续行,故不但公众难以就工程质素对涉事者问责,甚至连工程的安全及质素都无法保证。不过,即如礼顿万辞莫辩,与及港铁曾为事实多作隐瞒,企图为其管理不善蒙混过关,没有健全的监管制度,根本难以防范档案缺失的情况。
由此可见,公共工程务必须要受档案法所规管,规定涉事者须各项工程细节妥善立档、存档与及管理。然而,现正进行公众咨询的档案法方案,却过份保守,法改会只是建议只将政府部门纳入档案法规管范围,却不建议将之扩展至公营机构,甚至对规管涉及公帑的公共工程项目只字不提,实在教公众难以接受。
法改会在档案法咨询文件中指出,并非全部公营机构“准备就绪”纳入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故一刀切地将所有公营机构纳入管理并非适宜。但如此说法忽略最基本的事实,即公营机构往往涉及公帑运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理应统一处理其运作资料供公众监察,岂能因个别机构意愿而拒绝将之放置在法例下监管?而文件没有提到规管港铁以及公共工程项目,原因相信与港铁与及大型工程的承建商身为商业机构有关;然而,大型基建项目不但须动用大量公帑,其建成设施本身就是公众利益所在,理应如公营机构一样,须同样受到档案法的规管。
沙中线的教训,清晰启示了完整档案法之必要,若其残缺不全,社会始终未能有力监察公共发展事项。即如不少组织建议,仅仅三个月的公众咨询期未免过短,法改会宜将之合理延长,好让市民能能充分发表意见;长远上政府亦须积极考虑将立法影响范围扩展至与公帑相关的机构与项目,断不可因噎废食,使档案法失去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