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须改守则 刑事检控臻独立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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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不起诉前特首梁振英的决定,引来“放生”批评。真相如何,外界未必有足够资料稽考。但肯定的是,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独立形象,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已受动摇。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将于下周一(1月28日)讨论律政司的检控政策,司长郑若骅应三管齐下,拨乱反正。

刑事检控向来都是敏感的。在英国,负责刑事检控的检察总长即使通常不出席内阁会议,以示避嫌,但仍然被视为有角色冲突。2008年英国检讨检控政策,指出检察总长作为内阁大臣,不宜兼备政治及司法独立的双重性质。当局及后公布《总检察长与检控部门之间的守则》,明文规定一般的刑事检控由检控部门负责,只有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外情况,总检察长才可参与。

一、刑事检控权下放予专员

回看香港,律政司司长不只是政治委任,亦是行政会议成员,参与政府日常的决定。律政司却没有明文规定,司长如何下放权力予刑事检控专员,换言之司长是刑事检控的真正负责人。为重建社会的法治信心,此安排必须修改。正如大律师公会向立法会提交的意见书建议:若非特别例外,将刑事检控的决定权交予刑事检控专员,向社会大众彰显其独立性。

再者,《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所指的是律政司这个部门,而非单指律政司司长个人,将刑事检控的大权系于一名政治委任官员身上并非必然。

律政司决定不起诉前特首梁振英,司长郑若骅被批评缺乏有力解释。(林若勤摄)

二、明文规定咨询独立意见的准则

然而,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仍不足够。因为不论是律政司司长或刑事检控专员“拍板”,若果案件像UGL案那般政治敏感,最后决定仍可能引起外界疑虑。刑事检控专员作为政府官员,及律政司司长的下属,能否不偏不倚地看待前特首、前政务司司长这类重要官员,社会不无顾虑。

因此,当局有必要检讨现时机制。例如“01观点”曾提出,凡涉及前政府高层的案件,应征询独立资深大律师的法律意见。不论如何定义“高层”或“政治敏感”,律政司应制订避嫌准则,并载于现行的“检控守则”。

目前律政司的寻求独立意见准则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UGL案后,郑若骅可辩称寻求外援并非惯例,又谓涉及律政司人员的案件方会寻求独立意见。但事实上,律政司2003年不起诉时任财政长长司梁锦松、2006年不起诉退休法官王见秋、2015年起诉前特首曾荫权,均曾咨询独立法律意见。若要杜绝“搬龙门”这种人治观感,律政司必须将准则载入检控守则。

再者,刑事检控的权力纵在律政司,但2008年的RV诉入境处案中,法官夏正民指出律政司的检控决定须基于独立评估,而非遵从政治指示,意味刑事检控的决定有可能被司法覆核。若检控守则列明寻求独立意见的准则,若有人挑战律政司的检控决定,法庭亦有政策指引可参照。

资深大律师梁卓然于2017年12月获委任为刑事检控专员,但至2018年1月才正式刊宪。(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三、完善刑事检控专员的任命机制

第三,检控权力既要交予刑事检控专员,当局亦须进一步完善专员任命机制,确保独立。

若有刑事检控专员出缺,目前的做法是展开内部晋升暨公开招聘工作。上任专员杨家雄在2017年卸任后,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主持遴选委员会,同年12月委任时任副专员梁卓然接棒。然而事隔一年多,政府至今年1月才刊登宪报,公告特首林郑月娥批准委任一直署任的梁卓然,引起外界疑问。立法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指出,梁卓然的任命比起以往的薜伟成、杨家雄等需时久,当局却没有合理解释,认为委任和确认刑事检控专员的机制不透明。

固然,单凭任命需时较长,难以有实际推论。但刑事检控专员是重要的职位,加上律政司司长应将检控大权下放予专员,其委任机制必须完善及更公开透明,方能令社会大众对《基本法》第63条有信心——“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