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劫案”层出不穷 完善消费者保障何时兑现?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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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港有关健身中心的不良营商手法再次引来公众关注。FFG 武术健身中心最近被指涉嫌多次以不适当方式,强行向顾客销售课程,更被质疑有目的地“盯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然而,相较2017年消费者委员会就“健身会”收到的投诉(554),今年截至七月的数字(682)已超出23%。如此周而复始对无辜消费者的“洗劫”,不仅令人不齿,更暴露了消费者权益如何缺乏保障。

近日,本港有关健身中心的不良营商手法再次引来公众关注。FFG 武术健身中心最近被指涉嫌多次以不适当方式,强行向顾客销售课程,更被质疑有目的地“盯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然而,相较2017年消费者委员会就“健身会”收到的投诉(554),今年截至七月的数字(682)已超出23%。如此周而复始对无辜消费者的“洗劫”,不仅令人不齿,更暴露了消费者权益如何缺乏保障。

据立法会议员陈恒镔办事处反映,其办事处于过去五个月共接获四宗求助个案,均指FFG旗下的荃湾分店涉嫌不良营销,在吸引事主抵健身中心后,以不同方式,如抢去提款卡、车轮式游说等,哄骗他们签下收费高昂的合约,合计涉款20万。特别的是,FFG在案发期间均设有自愿冷静期,供消费者于签下合约后七天内取消服务,惟当客人参观中心片刻后,中心即视客人开始“上堂”,随即告知其冷静期失效。

急不及待的强制性冷静期

针对恶名昭彰的营商行为,政府虽早于2010年草拟《商品说明条例》时,已研究在法例上加入冷静期,惟受商界大力反对而告吹。时隔八年,消委会终于今年四月发表报告,建议在选定合约类型,包括在营业处所以外订立的非应邀合约、遥距合约、健身服务合约、美容服务合约,及时光共享合约,设下强制性的七天冷静期,图保障消费者在不当销售行为下取消合约及获得退款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在收到报告后亦表示,欲于今年底就冷静期立下具体框架,并呈交立法会。换句话说,设定法定冷静期基本上为指日可待。

邱腾华表示,有需要立法规管消费行业,当中预料今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冷静期及人对人电话促销立法框架。(卢翊铭摄)

但问题是,公众仍须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免得经咨询商界后,冷静期的立法建议最终沦为只满足商界要求、不沦不类的举措。政府必须留意,只有强制性的冷静期才能真正为消费者设立有效的保障。商界一直坚称行内设立的自愿冷静期行之有效,并较强制冷静期更能为商界的营运提供灵活性。但随相关业界接二连三的丑闻被揭露,诸如自设冷静期般等不具约束力的建议自然显得站不住脚。

根据《香港01》报道,不少坊间健身中心自设的冷静期均是诸多限制,实在难称得上为市民提供有力的保障。始终,在资讯不透明的情况下,商户具备绝对的优势以从消费者身上榨取可观的利益,故单方面要求业界自律将会是一厢情愿,并只会继续容许不良份子进行不适当营销。

健身中心现场张贴“7日冷静期”海报,但实际上记者一个月后也未能收到退款。(香港01记者摄)

有论者指出,在指定行业上实施冷静期将造成标签效应,对业界整体并不公平。但实际上,对特定行业造成标签的并非由个别政策造成,反而应归咎于其行业内有违道德的不法份子。其实在市民眼中,部分营销行业的印象差劣绝非新事。健身及美容行业的销售员之所以被贬称为“健身狗”、“美容狗”,乃因为不少市民或多或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经历过那些惹人生厌的推销行为。然而,正是这班越轨的少数,造就了整个行业的形象低落,同时抹杀了同行内其他守规者一直以来的努力。故此,强制冷静期反倒可整顿行业风气,为选定行业“去污名化”。

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委会角色何去何从?

另一方面,是次FFG事件亦反映了另一个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的地方,就是本港缺乏一个统一就消费纠纷作出解决及执法的机构。在不少情况下,堕入消费陷阱的市民,需要诸诉众多机构群体,例如警方、海关、甚至议员及媒体,以作申冤。然而,作为维护消费者福祉的政府机构,消委会却并不能直接担起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责任。基本上,消委会不被赋予执法权力,因此只能就公众的投诉作出有限度的调解。

当然,消委会即使在未能执法的情况下,仍然恰如其分地为保障市民消费权益把关,更一直为不同的有关消费的议题上向政府提出有力的提议。不过,作为熟悉消费议题、法例与及消费者权益的权威,消委会未能具备执法权限却是一大缺陷。同时,大众亦不希望在需要寻求协助的时候,不但消委会未能提供最直接、有效协助之外,其诉求最后竟需要透过诸多转折才能解决。就此,政府需要积极考虑应否赋予消委会执法权力,好让消委会能就保障消费者权益上能更完备地把关,同时亦免去市民为不同机构之间的繁复交接而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