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契农地遭充公 地政总署须摒弃“鸵鸟政策” 全面执法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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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地政总署以“违规搭建”为由,罕见充公一幅约6,000平方呎农地。涉事地段位于大埔半山洲,紧邻凤凰山道观蓬莱阆苑山门,向南50米则是大型村屋屋苑“山顶花园”。地政总署回应《香港01》查询时指,大埔地政处于2015年已发现该处有人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并违契兴建一座两层高、占地共237平方米(约2,550平方呎)筑有高墙的住宅,当中1,776平方呎位于上述地段的私人农地上,775平方呎位于毗邻的政府土地上。该地皮虽然问题多多,业权人仍成功于2016年脱手转让;据查,承接人为民建联大埔支部副主席、大埔前区议员林泉。按道理,林泉经营多间地产代理公司,自己亦是持牌地产代理,他理应知道自己购入的农地及其之上的花园洋房存在问题,然而,林泉不顾违契及占用官地的事实、“毅然”选择购入该幅农地,其所作所为实在耐人寻味。
林泉上一手的业权人公然违契,而林泉则无甚顾虑地购入违契的农地及占用官地的洋房,两者在在都显示了对地政总署这一执法部门的轻视。

林泉大宅由淡黄色围墙围住,墙内有一逾3,000平方呎的两层洋房,洋房前大树下还建起一铁皮屋。(邓颖韬摄)

事实上,地政总署对于这幅问题丛生的农地并非不闻不问,只不过,地政总署的执法行动明显滞后。林泉于2016年8月将僭建房屋连同农地一起购入,同年12月,林泉便已收到政府警告信,警告信指该地段上有违规构建物,要求林于28天内拆除;隔年2月,政府正式对其钉契,显示林对警告信似乎未予理会;今年6月,地政总署进一步行动,将其充公。根据地政总署执行契约条款,对于违约使用土地的个案,一般会先发警告信,得不到妥善回应的话便会钉契,最后一步才是充公。地政总署负责执管“占官地”及“违契”两种情况,地政总署该次的执法行动合情合法,是应有之责。

不过,《香港01》记者发现,充公至今,林泉夫妇仍然居于其中。地政总署接受查询时表示,对于仍于上址居住的占用人,地政处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采取管制行动,包括在现场张贴法定通知,要求占用人在限期前停止占用土地,占用人若不及时搬出可能会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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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到如今,林泉搬出占用土地只是早晚的事情。但整起事件仍须追问的是,既然大埔地政处于2015年已经发现违契构建物及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情况,为何地政总署当初未能及时执管?如果地政处能够及时敦促业权人作出纠正甚或将其钉契,林泉还能于2016年花100万将该幅农地连同僭建房屋收入囊中吗?

一般而言,若发现有人占用政府土地,地政总署可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采取土地管制行动,包括在纠正期限届满后接管仍留在土地上的财产或构筑物;而至于私人土地的业主违契,该署可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包括在持续违契的情况下收回土地。观乎今次事件,大埔地政处于2015年已经发现该幅农地同时存在“占用政府土地”及“违契”的情况;按理说,业权人同时干犯两项违规行为,地政总署应该更有理由加强执法、严密监视、严厉打击,然而,业权人当时非但没有将违规构建物拆除,而且还继续占据政府用地,甚至于2016年成功将违契农地连同僭建房屋转让于林泉。换言之,地政总署今次的行动其实是一次“迟到的”执法。

林泉大宅设有倘大庭园,林木经恒常打理。(香港01记者摄)

必须说明的是,地政总署的迟到执法已经持续经年。2017年9月,申诉专员公署发布“地政总署对某违规村屋的管制行动”主动调查报告,批评地政总署办事不力,更措辞严厉地指该署“行事散漫”。报告更揭发有新界农地业权持有人非法在官地上僭建村屋,又霸占围封政府土地,阻碍村民出入,违规情况逾廿年;署方虽多番巡查发信却无更严厉行动,执管行动明显欠缺果断及阻吓性。

另外,地政总署多年来一直以资源有限为由,不会就“占地”及“违契”情况定期进行主动巡查,一般只会在收到投诉或其他部门转介后方前往视察。而对于执法缓慢的批评,地政总署屡以“不属须优先处理”、“只属中等优次”、“不危险”、“非紧急”等说法作为辩解,但这无疑会让人对地政总署的执管行动心存侥幸,以为可以躲过执法机构的制裁,成为“漏网之鱼”。

申诉专员公署揭发,有新界农地地主非法霸占官地逾20年,甚至在官地上僭建村屋,被批地政总署多年来延误执法。(资料图片/黄永俊摄)

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执法机构之于法治彰显是关键一环。作为执法机构,地政总署不能再奉行“鸵鸟政策”,对于“违契”及“占官地”的肆虐,地政总署不能只待收到投诉、转介或者传媒报道才进行巡查;相反,署方应调配资源,尽快制订主动巡查机制;与此同时,署方应该提升执管行动的效率,以更有效地阻吓违规。总括而言,只有地政总署锱铢必较、全面执法,部分“有心人士”才不会心存侥幸、钻执法的漏洞;而地政总署的执法人员亦能避免“选择性执法”及“执法力度松紧不一”的批评,从而树立自身“不偏不倚”的应有形象、摆脱执法过程进退失据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