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申报:蒋丽芸曾就查铅水发言、沙中线投票 夫为受薪董事!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上周四(7月5日),立法会就议员郑松泰在6月28日提出是否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动议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港铁沙中线红磡站扩建月台,在建制派反对下,议案未能获分组点票过半数支持被否决。会上另一焦点是作为沙中线红磡站的工程分判商中科兴业董事总经理潘焯鸿曾上电台及接受媒体访问时“对答如流”。但立法会议员蒋丽芸在辩论期间,批评潘焯鸿是政治中人,曾与民建联在区议会选举中打对台;最后蒋在表决中投下反对票,有份否决运用特权法调查事件。

蒋丽芸丈夫梁海明是中国建筑非执董兼股东,早前沙中线会展站被揭有工程问题,中国建筑是联营承建商。(蒋丽芸facebook图片)

查铅水“护夫”最著名 归咎于水喉匠做法如出一辙

不过,蒋丽芸丈夫梁海明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中国建筑国际集团”,实与礼顿联营承办了沙中线58.7亿元会展站工程,蒋在事件中的角色敏感,而蒋在辩论及投票表决特权法过程中均无申报。《香港01》在周五(7月5日)访问蒋时否认有涉利益冲突,指丈夫只担任中建非执董,毋需申报。但其说法随即被社会各方批评,指其夫既为受薪非执董就应避席或投弃权票。而蒋丽芸亦在报道“出街”后一小时,“主动申报‘屋企有亲威’在中建任非执董。”

蒋丽芸今次获颁银紫荆星章。(资料图片/欧嘉乐摄)
+8

相信对不少港人来说,2015年7月启晴邨食水含铅的事件仍记忆犹新,特别是时任政务司司长的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指不应迫水务署和房屋署官员“试水”,因为是一种“屈辱”,并指自己已“官到无求胆自大”。“01观点”翻查资料,原来在当年的启晴邨“铅水风波”中,该邨的总承建商就是蒋夫当时已任职的“中国建筑”,但蒋当年在没有申报的情况下,明智地选择缺席“铅水事件”的投票。

但是,一如今次蒋丽芸被外界指“护夫”而质疑对方的政治立场:“经常攻击我们建制派,甚至曾经参选我们九龙西,还和我们民建联大打对台,所以他是我们支持者,或他是谁人的支持者,我相信反对派深知肚明!”当年在“铅水事件”上,蒋丽芸和丈夫口径一指指梁海明的“职责范围不包括公司实际运作”。而两人其后更质疑是水喉匠的责任。

现任房屋署署长应耀康任内,发生铅水及海丽工潮事件。(资料图片)

蒋丽芸事件若无罚则 恐申报制度成“良心测试”

虽然当年蒋丽芸在“铅水事件”发生后,选择“避席”不参与投票。但是,蒋在今次“沙中线”事件上的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其“亲戚”并非首日任职于涉事公司,而在“铅水事件”后已历立法会换届,当时社会已有声音对蒋不为其夫不任职于“中国建筑”进行申报而口诛笔伐。蒋根本不可能以“不知情”来回避,并以自己的逻辑指“否认有涉利益冲突,指丈夫只担任中建非执董,毋需申报”作辩解,因为她应该明白公众的期望。

但是,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83A条“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的事宜动议任何议案或修正案,或就该事宜发言,除非该议员披露有关利益的性质。”而据立法会的申报制度。按目前的利益申报,就包括“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名称,如据议员所知,其本人,或连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该公司或团体的股份的实益权益,而该等股份的数目超过该公司或团体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者。 (2014年第1号法律公告) ”所以,按蒋丽芸明知其夫向“中国建筑”收取董事袍金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以没有关系及自己感觉不用申报来开脱。

香港持牌水喉匠总会稽核张志强表示,倘修例成功,生计将受到极大影响。(陈晶琦摄)

然而,按照现行的罚则“任何议员如不遵从本议事规则第83条(个人利益的登记)、 第83A条(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第83AA条(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 请预支营运资金)或第84(1)或(1A)条(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 决或退席),可由立法会藉训诫或谴责,或暂停职务或权利的议案加 以处分。 (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2006年第174号法律公告)”。但是,按立法会的现行法例,议员除非因严重如触犯刑法外,根本不太可能因某议员不遵守个人利益的登记 ,而启动诉讼情况。

而现行的利益申报制度极可能只涉及“良心问题”,本年(2月),时任通讯事务局主席王桂埙于2月12日公布,因自己上任通讯局职务2年前,持有中移动股票而未有向政府汇报,在自己发现违规后,于2月9日向特首林郑月娥请辞。但是,我们不能假设在位者都是“王桂埙”,会负起道德责任而辞职。所以为确保大众的利益,政府应修例引入更严格的利益申报制度,并制订“漏报”的刑罚,而非“补报”就不了了之,以保障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