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辩论】乡议局拍片讲“丁屋真相” 当中有几成真?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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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六(5月12日),乡议局举办“安居立业.活用新界土地”研讨会,土地供应专责小组黄远辉亦应邀出席。期间,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建议称,村界外的“乡式村发展用地”(俗称V-zone)宜采公私营合作模式开发,并容许丁屋向高空发展,以善用土地。为加强说服力,乡议局特意制作了一条短片,名为“丁屋是什么?真相”,以期向大众说明,原居民拥有丁权非常合理。然而,该条短片既有事实讹误,也有逻辑谬误,以之论证丁屋政策的合理性,恐怕难以成立。

无论是否拥有农地,18岁的男性原居民均拥有丁权,能建三层的丁屋。(香港01)

依照丁屋政策,每名年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侨居海外者),可向地政总署申请免补地价建造一幢不高于三层、每层面积不多于700平呎的房屋,俗称丁屋(按官方数据,政府每年因之少收约六亿元地价收益)。换言之,“丁权”的意思是“建造丁屋的权利”,坊间有人对之混淆不清,甚至以为丁权是指原居民一出世便可获赠一幅地或一间屋,其实是一种误解。

不过,单是有权免补地价兴建丁屋,已是一种与别不同的权利,这点毋庸置疑,因此法庭才接纳司法覆核申请,审议丁屋政策是否合乎基本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此时刻,乡议局意图论证丁屋政策的合理性,合乎其立场,但其所制短片的内容倒是值得商榷。

有“都市传说”谓有丁权便没公屋,其实不是实情。(乡议局短片截图)

丁屋申请人会永久失去公营房屋申请资格?

短片指出,自1972年起,政府订下了多重丁屋申请限制,包括丁屋申请人会“永远失去公屋、居屋的申请资格”。这种说法是流传已久的“都市传说”,然而,早在2012年林郑月娥还是发展局局长时,便已澄清,任何人只要通过资产和入息审查,便可申请公营房屋,机制绝不会将原居民拒诸门外。

更甚者,在现实之中,原居民可兼得丁屋与公营房屋,具体做法为︰

换言之,丁屋申请人不单不会“永久失去公屋、居屋申请资格”,更可兼取丁屋与公营房屋,乡议局的说法,绝对是一种错误的论述。

村界内的官地不宜建公共房屋?

乡议局要告诉大家的第二件事情,是村界内的官地“三尖八角”,不适宜建公共房屋,希望公公众勿打主意。村界内的官地是否三尖八角、是否适合建公屋,是政府要考虑的事,和丁权合理与否无关;相反,丁屋的兴建位置可以扩展至村外的官地,这才是丁权不合理之处。

丁屋的兴建地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V-zone,二是“认可乡村范围”;不过,政府非常体贴原居民,为照顾有丁权但无土地的原居民,至今已完成开发了37个区段、共70公顷的官地,并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地予原居民,可兴建2,000多幢丁屋。简单来说,“乡村扩展区计划”就是政府动用公帑收地并作开发,然后以优惠价批地予原居民兴建丁屋。根据立法会文件,排头和上禾𪨶、虾尾新村,以及其余八个尚待开发的乡村扩展区涉地共18.5公顷,由此可见,丁权绝对影响公共资源分配,这是乡议局未有告诉公众的事情。

丁屋建屋地点受限制,须符合两个条件。(香港01)

丁权是传统权益?

虽然《基本法》第25条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第40条也订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因此乡议局一向强调丁权是传统权益,只有成功论证这点,才能维持丁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为证明这点,乡议局的短片居然由公元1000年说起,指原居民一直能自由建屋,所以丁权绝对是传统权益,暗示原居民接受丁屋政策规管(例如面积和高度限制),已是一大“倒退”。

乡议局为证明丁权在今时今日的合理性,居然由北宋说起。(乡议局短片截图)

公元1000年,正是北宋时期,假如当天的生活习惯也可以等同于今日的传统权益,那么三妻四妾是否也可以争取保留?村长是否可以行“浸猪笼”家法?要论证一种集体行为是受当代法律保护的传统权益,除要证明该行为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更要确保该行为与现代价值观(例如公平)相符。乡议局那种诉诸古代的逻辑,本来不值一驳,但既然他们视之为其论述的核心,倒是不得不正视。

《香港01》主张取消丁权,那是因为丁屋政策无可持续性,而且对非原居民并不公平。假如力挺丁权的乡议局有其高见,大众当然要认真聆听,与之进行理性讨论;不过,在讨论之前,必先排除一切讹误与谬误,否则必然有损讨论质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