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足居住权.倡议(三)】“最小居住面积”可行 政府不能再拖
全港人均居住面积中位数是多少?答案是161.5平方呎。那㓥房户的情况呢?只有56.5平方呎,比赤柱监狱的单人囚室还要小,而且有约一成㓥房没有独立厕所或者窗户,情况之恶劣,可想而见。
香港的㓥房问题已是人所共知,要人蜗居在如斯狭小局促的空间,不单有碍健康,更是有损尊严。政府在编配公屋时,会划定最小人均居住面积,但对于私人住宅却不设限制,岂非自相矛盾?这是“自由市场至上”思想作祟,抑或另有原因?若要立法订定最小居住面积,又是否可行?
文章系列︰
一、照顾夹心阶层选择权 增建中产公屋
二、徙置大厦进化成公屋 再进化会是什么?
三、“最小居住面积”可行 政府不能再拖
㓥房问题近年来广受关注,但私人楼宇的恶劣居所,其实又岂止㓥房,笼屋、板间户等住所,同样合法地存在于城市某隅。在1994年,政府针对笼屋的安全问题,颁布了《床位寓所条例》,但内文主要规管床位寓所的消防安全;所谓通风要求,亦只是订明楼宇内须至少设有一个窗户;至于床位的面积,则没有限制。更甚者,条例只适用于设有12个或以上床位的寓所,假如寓所只有11个床位,便不受条例监管。有了这条例,只要户主能确保床位寓所基本安全,便可继续营运,政府等同承认了笼屋存在的合理性,这在当时令不少团体失望。
政府管理笼屋、㓥房思维一脉相承
政府拒绝取缔笼屋,原因是认为社会对这类租金低廉的住所有一定需求,意即假如全面取缔笼屋,便会令很多人无家可归。就现实层面而言,政府的说法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总不能因此便接受笼屋存在。既然现实不容许当局一下子禁绝笼屋,那当局应思考如何帮助居民觅得合宜居所(例如公屋),并逐步令笼屋绝迹。荒谬的是,政府选择让笼屋“永续”存在,借所谓的市场力量来履行政府的责任(确保市民有合适居所);更甚者,这套思维至今依然,影响着政府看待㓥房的态度。
政府根据2016年中期人口统计,编撰《居于分间楼宇单位人士》主题报告,分析㓥房户的人口特征、经济特征、地区分布等,证明政府知悉㓥户问题亟待关注;而在2014年的《长远房屋策略》中,政府也专门讨论了包括㓥房户在内的“居住环境欠佳的住户”。政府承认公屋是解决他们住屋需求的主要方法,但却拒绝对㓥房加设有力规管(例如发牌制度),原因是担忧规管会令供应减少、租金上升,于是只愿承袭当年处理笼屋的方法——尽量降低消防安全风险,可谓极无新意。
任何政策均有其利弊,政府只强调规管㓥房带来的弊病,便得出“不应规管㓥房”的结论,根本是愚弄市民。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在认定问题之后,便即设法根治,并以多管齐下的方式,尽量减轻政策的副作用;以㓥房问题为例,既然有人怕规管㓥房会影响租金,甚至令低下阶层失去仅余的栖身之所,那么政府何不同时制订租务管制,并大规模兴建公屋?当然,每逢讨论到这些议题,政府惯常的托辞就是“觅地困难”,但市民均知道,香港并不缺地,唯独官员欠缺改革决心,这从政府于发展粉岭高球场议题上一直虚与委蛇,便即可见一斑。
最小居住面积 英国、深圳、台湾均有例可循
不论是笼屋、板间房,抑或㓥房,最大问题在于居住空间狭小得不合情理,要住户被迫在马桶旁烧菜用膳,或是睡在翻身也觉困难的床位,简直是香港这个发达城市的耻辱(错不在租户或业主,而在于放任不理的政府)。既然这些居所的问题首要在于面积,那么政府当然要从这方面入手,规管私人住宅单位的最小居住面积。
所谓最小居住面积,听起来非常新鲜,但其实世界各地不少地方均有此规限。在英国,自2015年起,只有一个床位的新建单层寓所,至少要有398.26平方呎;在深圳,当局正就《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出租房屋的人均租住面积不得小于64.58平方呎(以建筑面积计),违反规例的房东将被罚款5,000元人民币;又如台湾,一人户的最小居住楼地板面积为140.68平方呎,名为“基本居住水准”,未达标者可获租金补贴。更讽刺的是,香港的公屋也有最低居住标准,在资源许可下,房委会的编配标准是每人可享不少于75.35平方呎空间,而在现实之中,公屋租户的人均居住面积平均数更达142.08平方呎。
香港固然无须订立和英国、深圳或者台湾相同的最小居住面积,但上述例子说明,不论是靠补助、惩罚,抑或明文订定建屋条件,都是落实最小居住面积的可行方法,政府理应进行一次大型普查,订出适合香港的法定最小居住面积;问题是,香港政府除了提出“不欲干预自由市场”等了无新意的说辞外,还能怎样解释多年来的不作为?如前所述,一旦推行最低居住面积,固然很可能衍生出别的问题,例如租盘减少、租金上扬等,但这些副作用不是政府对问题袖手旁观的理由,政府更应做的是多管齐下,减轻最小居住面积的副作用,唯其如此,才能令哪些荒谬的笼屋与㓥房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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