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内地可促港府冻疑犯资产 律政前高官:表证成立即可
《逃犯条例》今日(12日)二读,港府并同时硬推将《刑事互助条例》范围扩大至中国内地。修订若通过,内地当局即可“隔空”冻结在港资产!
以受内地通缉的逃美富豪郭文贵为例,目前港府以他涉严重罪行为由,向法庭申请冻结其在港资产;法庭考虑警方证据后,才决定批出限制令。
不过律政司前高官解释,若日后内地依《刑事互助条例》要求冻结资产,香港法庭只能审视内地当局提供的表面证据是否成立,相信“通常都过到关”。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担心,修例后若港人在内地误堕法网,在港资产或随时被冻结,影响深远,促请政府暂搁修订,重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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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一并修订逃犯、刑事互助例 律政司:是孪生工具
港府全力硬推修订《逃犯条例》,激发社会极大矛盾,各界关注修例草案人权保障不足,而港府同时力推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下称《刑事互助条例》)修订,虽然关注较前者小,但对港人亦有深远影响。
港府今年4月将两条条例的修订草案,提交立法会首读。律政司副国际法律专员林美秀本月5日,在保安事务委员会上形容,两条条例为“孪生工具”,前者用来逮补涉案人及送交请求地,后者则针对找证据、证人及犯罪所得的资产流向等。
内地逃犯郭文贵 现按港例冻结资产
目前,律政司可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向法庭申请限制令,冻结疑犯在港资产,法庭会审视由警方、海关等执法部门提交的誓章,决定是否具充分理据发出限制令。
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田奇睿解释,誓章是指在宣誓下有条理地交代事件,并附上证据以支持其说法,以说服法庭相关申请是按合理的理由作出。由于属于民事程序,所以传闻证供亦可接纳,法庭认为有充分理据,就会批准申请。
以流亡美国的中国富豪郭文贵为例,《香港01》发现,律政司是按《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院申请冻结郭在港资产,即代表警方是怀疑郭在港涉条例相关的严重罪行,因而申请限制令,以防有人于调查过程中转移资产。
律政司前高官:内地将可促港府冻结在港资产
不过,《刑事互助条例》的修订若通过,内地便可向港府提出刑事司法协助,包括取证、调查、限制及充公犯罪得益等等。单就冻结资产而言,香港执法部门不会调查,而律政司会将内地当局提供的资料交予法庭审视,证据成立就会批出限制令。
律政司前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大律师张维新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刑事互助条例》现时注明不适用于中国内地,而今次若通过修订,即代表可扩大至内地适用,届时内地指定的疑犯,即使无触犯香港法律,在港资产亦可能被冻结。
张续指,在该条例下,内地当局可于司法程序启动后,促港府冻结指定人士在港资产,律政司要向法庭申请限制令,而香港执法机构无需要参与调查取证。
内地、香港举证标准不同 港法庭只判断表面证据
张维新指出,内地当局的调查程序及标准,的确与香港不同,他举例指在香港司法制度下,证人必须出庭作供,相反内地则可接受遥距口供,“确实有时是宽松啲”。
他续解释,当律政司将内地当局的资料呈交法庭,申请资产限制令,法庭只需判断表面证据是否成立,“不需要毫无疑点,(所以)通常都过到关”。
不过,他补充向香港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外地司法管辖区,必须提供达至表面证据成立的资料,法庭在这方面仍然有把关角色。他称理解社会对修例的担忧,着市民毋须过份担心,不犯法便不必害怕。
郭荣铿:内地可直接指资产是赃款 要求冻结没收
除了《逃犯条例》,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大律师郭荣铿亦指对《刑事互助条例》修订感担忧,他形容,整体而言修例后内地冻结疑犯在港资产,会较修例前“直接及简单”,担心港人在内地误堕法网,随时被冻结在港资产。
他同时预料,修例若通过将有更多触犯内地法律的港商或疑犯,在港资产会被冻结,“内地可直接指出某些资产是赃款,要求港府没收或冻结”,若当事人不同意,就要申请司法覆核,尝试推翻该命令。
大律师公会:《互助条例》应用范围更广阔
值得注意的是,《逃犯条例》修订后,特别移交安排针对最高刑罚为7年或以上的严重罪行,并列明只适用于37种指定罪行。不过,涉及冻结及没收在港资产的《互助条例》涉及范围更为广阔,大律师公会于本月初提交的意见书指出,《互助条例》当中没有列明指定罪行,如外方要求港方执行没收令,充公在港资产,则列明门槛是在外方判刑2年或以上的罪行。
大律师公会表示,“即使香港居民面对的刑事调查或控罪,较修订后《逃犯条例》中的罪行轻微,这些命令仍可以针对香港居民被滥用”,对人权和程序公义感到忧虑。
港府:将行政审查冻结指令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6月5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上指出,在《刑事互助条例》框架下,外方促港府冻结在港资产须符合三个条件,包括有关财产须为犯罪得益、外方法院须发出有效的命令(内地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以及有关行为在内地和香港均构成罪行。
律政司副国际法律专员林美秀则强调,律政司会“行政审查”外方的冻结请求,并向香港法庭陈述相关理据,包括“香港这些资产与犯罪所得有什么关系”,由法庭决定是否信纳,而有关人等被冻结资产后,亦可向法庭申请反对或更改限制令,如要求拿出适当款项作为生活和法律开支。
至于没收财产,林补充,香港法院必须信纳三个条件才会批准,包括资产属犯罪得益,而案件在外方属已完成上诉的终局命令;第二是受影响人在外方已有充裕时间反对命令;最后是香港法院认为执行命令没有与公义相违背。
香港根据《刑事互助条例》,已与32个司法管辖区签署双边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但该条例目前注明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限制港府不能与内地商讨并签署双边刑事司法互助协议;港府是次推动修例,拟废除相关条文。
▼高等法院今年4月发出冻结郭文贵在港资产命令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