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山|人大释法维护和提升了香港司法机构的独立自主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条做出解释,指明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参与涉及国安案件事宜,须交由行政长官认定;若香港法院并无要求行政长官认证,香港国安委应履行其职责,就相关问题做出决定。
在此之前,对于这些海外律师是否可以参与涉及国安案件事宜,香港各界展开了激烈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直接解决此争议,而是从程序角度入手,通过解释《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文提出清晰的指导意见,把有关争议交给香港特区自行判断和解决。
来稿作者:李山
国家安全与国防、外交等问题一样,均为不属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必须由中央统辖治理,特区政府提供必要协助。《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并规定如果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而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档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因此,法院就国家安全案件取得行政长官认定,既契合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又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家安全涉及国家主权、国家机密和对外事务,具有综合性、基础性、开放性的特点,需要从宏观层面对各领域、各类型安全进行全面一体化分析和处理,行政机关远比司法机构更有资源和能力做出准确的判断。国家安全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需要处理外部与内部安全的关系、国土与国民安全的关系、传统与非传统安全的关系、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自身与共同安全的关系,因此涉国安案件交由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统筹更能维护国家利益。
人大常委会释法维护了香港的司法独立。人大常委会既没有介入具体司法个案,也没有对现有国安法条文做出重大内容补充,只是强调行政长官及香港国安委有权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处理相关问题。人大常委会厘清了相关原则,阐释了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没有损害香港司法制度。人大常委会并未赋予行政长官和国安委任何司法权或审判权,行政机关不能取代法院处理诉讼中的其他争议,更不能代替法庭判案。
人大常委会释法进一步完善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行政长官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再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出解释,责成特区方面自行处理,体现了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法制化。海外律师未来仍然可在民事案件以及普通刑事案件中,按现行机制申请专案许可参与诉讼,但其对涉及国安案件的参与受到限制,这实际上避免了香港司法机构受到海外不友好势力的干扰,维护和提升了香港司法机构的独立自主地位。
作者李山是香港紫荆党主席。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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