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香港动物福利法,立法刻不容缓
来稿作者:赖嘉敏
最近,多个动物组织发起联署争取动物权益,要求落实动物福利法。随著香港饲养宠物的人数不断增加,相关的动物保护法例理应得到加强,以符合现代社会的道德标准,并与国际的动保法例标准接轨。然而,香港社会多年来发生多宗涉嫌残酷对待动物的严重个案,均未有令香港政府正视香港市民价值观扭曲的事实;加上目前的法律框架严重过时,未能有效阻止残酷对待动物的劣行,情况令人失望及担忧。
动物保护条例过时,与国际动保法例标准脱轨
香港目前主要的动物保护法例是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该条例以英国的《1911年动物保护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 1911) 为基础。自1935年订立以来,该条例有关可被处罚残酷对待动物的行径基本上没有改变,唯一明显区别是该条例的罚则由5,000港元提高至200,000港元,最长监禁期则由6个月增至3年。然而,英国当前已制定《2006年动物权益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全面取代了旧有法例,针对残酷行为罪行的定义、保护动物的模式及执法力度等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香港仍沿用过时的《1911年动物保护法》,多年来忽视社会在动物福利方面的实际情况、社会及国际标准,令香港现行在动物福利的法律框架远落后于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较先进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引入谨慎责任条款,减少因疏忽照顾导致动物死亡
在香港,每月都有不少猫咪堕楼的事件发生,许多此类悲剧本来可以通过安装窗网来避免。在2021年至2022年间,爱护动物协会(下简称“爱协”)共接获超过220宗有关“窗边猫”的求助电话,平均每月接到近20宗。不幸的是,在这些案件中,有25%的猫咪在爱协职员到达之前已经坠楼死亡或消失不见。然而,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规定饲养猫咪必须安装窗网,亦缺乏明确的标准来界定如何才算是合适的动物饲养方式。这种法律空白使得同类型的悲剧不断重演,令我们无法有效地保障动物的安全与福祉。
2025年2月13日,科学园海日湾发生家猫堕楼案。涉事单位曾于2024年12月29日及2024年8月被目系并被广泛报导过其猫只被放养在露台,更不时有猫咪站在玻璃围栏上,险象环生。当时经爱护动物协会督察跟进后,屋主曾指安装窗花有困难,因此将两猫送交爱协,另声称将两猫送给朋友养。然而,最终猫咪也逃不过堕楼的命运。
上述例子显示出屋主重复性地将猫只暴露於潜在危险环境中,但却未受到法律制裁。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爱协曾介入并试图解决问题,但其所能做的仅是劝喻而非强制性执法措施。设想若这些行为发生在人类身上,父母因疏忽照顾对儿童造成潜在危险,无疑会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和法律制裁。然而,在对待动物的层面上,这种责任感却似乎并未得到任何重视和考量。
许多团体多年来已建议在《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中引入“谨慎责任”的相关条款,以强制动物饲主承担对其动物的照顾责任。若饲主未能合理履行此责任,导致动物遭受痛苦,则可依此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在英国的动物福利法中已获得应用,强调饲主必须全力避免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但更令人遗憾的是,有关修例时间表一拖再拖,令悲剧持续在香港这个国际大城市中发生。
检控毒害动物法例过于被动,任由毒害动物案件持续上升
近月香港发生多宗怀疑毒狗案,曾两星期内有二十多只猫狗被毒死。艺人谢嘉怡带同3只爱犬到大埔社山村散步,惟有人在路上放置藏有毒药的鸡肉及肉肠,其中2只小狗误服后随即倒下抽搐,最终离世,余下1只亦有中毒迹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网民自发整合相关个案后制作出“毒饵地图”,标记出已知的中毒地点,以提高警觉并保护其他宠物。
现行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缺乏针对动物中毒案件的调查、证据收集和嫌疑人识别的法律框架,令起诉动物中毒案件变得异常困难。从1990年代的宝云道毒狗案开始,香港的毒害动物案件屡有发生,湾仔宝云道和布力径更是出名的“毒狗黑点”,20年来被毒害的狗只多达200只。同样讽剌的是,这类案件的破案率却是低得可怜,涉及这些案件的凶徒至今仍旧逍遥法外。
根据香港大学与爱协于2021年合作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59宗疑似动物中毒案件中,仅有2宗被起诉,即只有3%能成功被起诉。而这低起诉率主要原因是因为执法机构必须在现场当场捉拿被告造成动物痛苦的行为,及/或获得其认罪才能进行起诉。然而,在动物中毒案件中,嫌疑人往往不在现场,因此“当场捉拿”的要求成为一个重大的障碍,也令执法机构没有充份证据进行起诉。
在英国及澳大利亚已有相关法例去规管毒害动物的行为。在英国,如无合法授权或合理的理由,任何人将有毒或有害的药物或物质施用于受保护的动物,并在明知该物质是有毒或有害的情况下,即构成犯罪。违例者可被处以最高5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也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动物施用毒药或含有毒药的物质;带著破坏或伤害动物的意图,将毒药或含有毒药的物质投掷、抛下、放置或搁置在任何地方;拥有毒药,并意图用其杀死或伤害动物。违例法人最高可罚1000个罚款单位(即100,000澳元);违例个人则可罚200个罚款单位(即20,000澳元)或监禁2年,或两者并罚。就于“毒药”的定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法例中也详细列出了相关的清单,涵盖任何可能导致动物死亡或受伤的物质。如香港法律可引入这项罪行,便可订立合适的机制来对付于公众地方留下毒饵的人。
遗弃动物情况严重,部门难以执法
遗弃动物的问题在香港日益严重。根据爱协最新数据,由2024年1月至11月为止,爱协共接收了4,850只动物,其中1,480只是猫,而品种猫占大多数。按上述数字计,即每天有超过10只动物被弃养。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数字仅反映爱协接收的个案,社会上还有许多其他救援组织每天接收大量不同的弃养案例。这些数据尚未被全面收集并纳入统计中,显示出问题的严重性令人更加关注。
根据《狂犬病条例》第22(1)条,遗弃动物的最高罚则为 10,000港元或监禁6个月。先不谈论罚则是否有阻吓作用,执法上已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举证遗弃动物的情况相对繁复,往往难以记录到遗弃者弃置动物的具体证据。许多案例中,涉事人士可以声称动物是自行走失,或者自己只是短暂离开未有意图遗弃动物,进而无法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辩护方式使得执法机构在取证过程中面临很大的挑战。
此外,缺乏完善的监察和报告机制,使得相关部门难以有效追踪和处理遗弃动物的案件。即使市民愿意举报,往往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导致许多遗弃动物案件未能获得应有的处理。这一现象不仅影响动物的安全,也使得社会对于遗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形成一种消极的循环。
在澳大利亚境内,出售狗只和猫只前必须在牠们身上植入微型芯片,香港则只规定狗只接受上述安排。若香港能规定猫只售予宠物店或宠物拥有人前须被植入微型芯片,相信可避免不少猫只健康问题和遗弃事件发生。猫只的微型芯片号码亦应如狗只那样,必须列于其疫苗卡上。
台湾过去法规只有规定狗只需要施打芯片并做宠物登记,但最新法例将规定猫只从2025年8月1日起也需要施打芯片并做宠物登记。此举是为了让台湾市民有终身照顾宠物的观念;而政府特别设立宠物登记制度,规定所有猫狗只皆需植入芯片并上网办理登记,还设置宠物登记管理资讯网站,以提升饲主的责任及有效杜绝弃置动物行为。市民亦可透过相关网站中找寻遗失动物。依台湾动物保护法,饲主违反法例所规定有关办理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或死亡登记期限之规定,即属犯罪,并将处以新台币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
其实,许多国家已实施宠物登记制度,以促进负责任的宠物饲养和动物福利,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法国和纽西兰等国。这些登记制度帮助识别失散的宠物、追踪疫苗接种情况,并促进负责任的饲养,从而有效减少弃养情况的发生,改善动物的福利。然而,香港在这方面却一直停滞不前。前线的动物救援组织不断投入时间和资源去救助流浪猫狗,但缺乏有效的源头管理,使问题无法根本解决;同时,理应维护动物权益的政府部门一直未有认真正视此问题,积极采取行动来应对,导致香港在堵截遗弃动物的问题上逐渐落后于其他国家。
立法刻不容缓
总括来说,香港在动物权益及福祉方面面临多重挑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相关法例和制定公共政策来加强对动物的保护。目前香港缺乏一个统一而全面的数据收集平台,无法全面评估和检讨动物保护的现状,这导致政府部门忽视了社会上的实际问题。这不仅反映了我们对弱小生命的漠视,更彰显出社会人道主义的短板。立法部门应反思在香港的法例中引入谨慎责任条款、提高对毒害动物的主动检控和举证责任,并针对遗弃动物进行立法。法律之外,还应该配合其他措施以加强对遗弃动物的监管,如建立和完善宠物登记制度,并引入微型芯片规定等。
作者赖嘉敏是香港注册执业律师、大湾区律师、动物权益及福祉协会创办人及主席。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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