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维|修例削弱海港监察 行会密室决策难防弊
来稿作者:彭意婷
维多利亚港不仅是香港最珍贵的天然资产,更是法例明确保护的公众资产。1996年通过的《保护海港条例》,确立了维港的法律地位。2004年,终审法院就“凌驾性公众需要”订立三项客观准则:“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时需要”、“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选择”及“对海港造成的损害减至最少”。这个机制确立了以公众利益为本的决策标准,为填海申请提供了客观的评估基础。
新提出的《2024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有两项核心改动:第一是将大型填海工程的审批权转交行政会议;第二是取消非大型填海项目需要符合“凌驾性公众需要”的要求。这两项改动都涉及重大公众利益,需要审慎处理。
对于大型填海工程,修例后改由行政会议审批,这个改动存在严重问题。
行政会议本质上是一个咨询架构,由官员和受委任人士组成,缺乏直接的民意基础。其讨论内容又受保密制度规管,市民将无从得知具体的决策考虑。在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公众无法监察他们如何平衡发展与保育,如何评估“凌驾性公众需要”。
虽然市民仍可提出司法覆核,但这只是一个确保当局有否依足程序的被动式行政检查。在欠缺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机会的情况下,即使保留司法覆核的权利,公众也难以掌握足够资讯去判断是否需要提出覆核。
至于非大型填海项目,取消“凌驾性公众需要”的要求,改为仅依循一般咨询程序,不但削弱了保护海港的重要性,更降低了公众参与的力度。政府虽然期望提升行政效率,开放更多海滨空间让市民享用,但提高效率不应以削弱监察为代价。如果缺乏与民间社会的有效联络,即使有再完善的机制,也只会造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疏离。
维港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资产,香港广大市民才应该是决定“迫切性的公共需要”的重要持份者。为此,建议政府考虑三点完善草案:一、设立具约束力的公众咨询机制,确保每个填海项目都有充分的公众参与空间;二、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咨询委员会,负责审视填海申请和咨询程序的完整性;三、订立更清晰的审批准则和程序指引,确保决策过程具透明度和问责性。
保护维港不仅是发展规划的议题,更关乎制度设计和管治效能。市民对制度的信心,来自制度本身是否完整和公平。期望政府能认真考虑各界意见,完善修例内容,创建一个更具公信力的决策机制。
作者彭意婷是新思维副秘书长。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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