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标准工时走数 合约工时货不对办
梁振英在竞选期间曾承诺会“认真处理”标准工时问题,经过旷日持久的讨论后,标准工时委员会交出来的,却变成合约工时。然而,该方案却令人失望透顶,除了未能广泛保障雇员之外,也存在不少漏洞,可以预见,在立法以后,香港雇员工时“世界第一”的问题将与现时相差无几。须知过去曾荫权在任内也曾为最低工资立法,在标准工时问题上,梁振英探讨五年,却仍只交出一个合约工时烂方案,这在在显出他在任内的庸碌无能。
委员会方案有两大重点,其一,立法规定劳雇双方须订立超时补水、工时的协定。其二,规定月薪不足1.1万元的基层雇员,其工时与超时补偿的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1,即雇员可获得不少于协议工资率(即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等报酬)的超时工资,或以相应的补假作补偿。
合约工时倾斜资方 雇员利益靠边站
委员会方案最令人不满的,是以合约工时替代标准工时。政府、资方也许会说,未有为工时定下划一标准,是基于各行业的情况有异;若划一工时,将会带来不便、影响生产力。
这说法著实无稽,雇主的说法背后有一个假设,就是雇员的工时无论多长,都是因为有合理“实际需要”,并不存在剥削。然而必需要问的是,如果一份工作有长期加班的“实际需要”,就是说某些职位的工作量多得近乎不合理,那么雇主为何不增聘人手,反而要员工不断地无偿加班?所谓的“实际需要”,说穿了根本是因为雇主希望“缩皮”节省成本。
再说,委员会方案也未有顾及员工的实际需要。设立标准工时的原意,是防止员工过劳,出现健康问题,也促进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让他们不用整天埋首工作,可以在公余时间发展个人兴趣、陪伴家人,也防止无偿加班的情况出现。而委员会对雇员的实际生活需要置诸不理,反而对雇主的荷包关怀备至,实难怪方案被指向雇方倾斜。
1.1万界线含糊不清 超时补水有名无实
方案另一为人诟病的地方,是只规定月薪在1.1万元以下员工的超时补水水平。以薪金为界,并不合理,须知雇员不是义工,他们加班,为雇主提供了额外的生产力,雇主理应为他们提供相应报酬;也就是说,超时补水理应是人皆有之的权利。将界线定在1.1万元,无疑将大部分雇员排除于保障外。
兼之,现方案漏洞丛生,就算规定了收入在1.1万元以下员工的超时补水比例,也难以保障他们的权益。一方面,政府所谓合约工时方案将令近六十万雇员受惠,但是,现时不少低技术的工种,例如洗碗、保安等,月入也动辄要1.2万、1.3万元,有分析指,不少月入低于1.1万元的雇员都是兼职、散工等,属长工性质而又曾经无偿加班的,只占当中约6%,意味在365万的劳动人口中,可能只有约三数万人能“受惠”于所谓的合约工时。
再说,就算最终有三数万人能受惠,但合约工时制度为雇主提供规避的空间。由于政府未就标准工时立法,只要雇主加长合约工时,即不用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假设员工的收入为10,900元,其正常工作时数为每天9小时,但要额外加班3小时,即共工作12小时,雇主本应支付3小时的加班补水,惟根据合约工时的制度,雇主可以索性将12小时工作写进合约,又或将薪酬略为加至1.1万元的界线,即可不用再向该雇员支付任何加班费。
此外,因为政府并无立法定明标准工时,所谓的各行业合约工时指引,在法律上毫无约束力。按照定立最低工资前的“工资保障运动”失败经验,商界根本不会将政府的无约束力劳工指引放在眼内。换言之,合约工时不但无助保障员工取得加班费,更不可能解决香港长工时的死结。
讨论五年交出烂方案 比曾荫权更不堪
犹记得梁振英上任之初,不少市民期望政府可以提升劳工福利,改变过去向商界严重倾斜的风气。梁振英的表现却不如大众预期,比起曾荫权更为不堪。曾荫权固然在任内为香港社会埋下了不少深层次矛盾问题,然而,他至少在任内也能摆平劳雇双方的争议,在他的任期第五年完成了最低工资立法,为保障劳工权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梁振英的五年任期快将过去,他承诺处理标准工时问题,交出来的却是一个货不对办的合约工时方案,昔日在政纲中洋洋洒洒大谈劳工问题的梁振英,到底为香港做出甚么实绩?
可以预见,所谓的合约工时制度下,本港职场的超长工时问题将依旧严重。下任特首林郑月娥在政纲中虽未有就标时作出承诺,她当时解释原因是该政策难以达成共识。然而,她从政多年,应明白为政者的责任就是摆平各方争议,拿出魄力为民谋福,在大是大非之前,她更需果断行事,作出大刀阔斧的改革。香港的无偿加班问题严重,多项调查亦曾指出,香港的工时全球最高,曾声言要树立施政新风的林郑月娥,在劳工保障议题上难道要步梁振英的后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