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一国两制” 巩固司法独立
港府上月底建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据传终审法院退休法官烈显伦(Henry Litton)撰文赞同法院裁决已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规定且顾及程序公义,忧虑北京一旦透过释法推翻判决,可能粉碎本港司法独立、破坏高度自治以至香港法治,引致“法律格局彻底改变(radical change in the legal landscape)”。
首先,以往《基本法》释法其实都具有追溯力。譬如1999年吴嘉玲案引发居港权释法后,终审法院在同年12月刘港榕案判决里,便引用英国上议院案例支持释法“申明有关条款一直以来的涵义”、“可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即《基本法》开始生效之日”。但港府在释法后利用行政手段推出“宽免政策”,让释法没有影响包括吴嘉玲案事主在内此前相关人士,将释法与原有裁决作出较明确的区分,缓减了对《基本法》所保障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冲击。
释法冲击并非不可缓减
人大常委会会否就《国安法》的律师聘用规定作出解释,目前尚未可知;即使释法,解释的范围和具体程度也难以预估。但港府以至律政司仍然可以作出预案,例如参考居港权案般设法保障“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的法律原则,又或者参考1977年警廉冲突后,《廉政公署条例》第18A条豁免追究对指定日期前的贪污罪行,今次《法律执业者条例》也可考虑加入相仿条文,容许特定日期前的外聘处理毋须推翻。
甚至长远而言,当局亦可检视须否制定类似政策,令日后的人大释法也以首宗案件的终局判决作为界线,以行政措施避免对已完成案件事主产生扭转判决的效果。
律政司汲取教训 避免矛盾再发生
即使退一步说,一旦释法改变了黎智英外聘Timothy Owen的权益,当局也应避免一次特殊情况扩大成为常态,以至会动摇到外界对本港司法独立或法治的信心。
在政府眼中,高等法院这次审批海外律师的过程中,并未充份考虑国家安全的问题,以致作出了与《国安法》不尽相乎的决定。但正如烈显伦、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等人所肯定,法院的决定乃依照相关法例及案例。问题在于律政司在一开始没有在高等法院提出相关的论据,又或是没有在两年前《国安法》通过后尽速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当局此后应全面检讨相关工作,避免在败诉后才寻求释法的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损害香港司法体系的权威及公信力。
未必两全其美 但要建构未来
事已至此,或许已如烈显伦所形容,已经没有大团圆结局:若然沿用特区法院的裁决,在政府眼中那将会是错误地容许一名英国大律师来港参与涉及国家安全的诉讼;若要改变已经作出的裁决,那无可避免将动摇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形象。
但个别事件不必被过份放大,说成是足以令国安崩塌或者摧毁法治的洪水猛兽。反而,这一次若成为汲取经验的教训,港府以后完善该完善的做法,维护国家安全以及捍卫司法独立将不是鱼与熊掌,而是相辅相成。“一国两制”愈有效落实,其实也愈有利令本港的司法独立以及法治牢固。政府与法院,甚至香港与内地,不是站在对立面的零和博弈,而是要互相了解、促进互信的社会共同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