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梁振英告梁继昌 UGL疑团就能解决?
本周一(7日),特首梁振英入禀控告立法会议员梁继昌UGL言论诽谤,引起公众议论。此举除了令人质疑其破坏行政、立法关系、引起寒蝉效应外,令公众疑惑的是,已拖拉多年的UGL事件至今未有得到清晰交待。梁振英要控告梁继昌诽谤,是其法律权利,但作为特首,更应主动成立调查委员会,以厘清事件责任,并检视当中是否涉及制度漏洞,须加以堵塞、改善。
UGL事件是否违规,现时尚未有定论,因为当中涉及不少灰色地带,如梁振英所收取的“握手费”,其签约时间为当选特首之前,收款时间为当选之后,如此是否要如特首的其他财产般,须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与此同时,由于合约条款并未订明收款后需要完成的工作,在未有更多资料披露前,梁振英有否违规,实难以下定论。而他起诉梁继昌诽谤,既然不涉公帑,兴讼亦是其法律权利。
“握手费”存灰色地带 自辩难释民疑
只是,UGL事件与公众期望显有落差。须知市民对公职人员的期望甚高,过去政府也曾花极大努力,建立清廉形象,故此香港法例对公职人员的规管甚为严格。防贿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职人员在收受利益之前,必须获上级审批,如未经审批而收受利益,就算金额甚小,仍属违法。虽然现时特首“超然法外”,不受部分防贿条例所规管,然而,从严谨的防贿法例可见,社会不期望公职人员瓜田李下,陷入任何纠缠不清的利益𫐖轕当中。
而UGL事件,无论犯法与否,也不能否认其争议性极大。须知向梁振英提供“握手费”的UGL,与港铁一向有合作关系。就如港铁主席钱果丰的任期本在2012年12月届满,而在2012年9月钱果丰获澳大利亚UGL委任为独立董事后,即被梁振英委任为港铁主席至2015年。是故,不少市民对梁振英与UGL的关系有所疑问,实不难理解。
事实上,梁振英在议会曾多次为自己辩白,表明自己收受巨款并不违法,这种说法在现实上却未能服众。除因这个说法未经严谨的法律程序验证,助他“洗雪冤情”,亦因为从政治上,公众对梁振英的信任度本来就不高,往往以怀疑的眼光看待他的一言一行。因此,若梁振英真的有意证明自身清白,最有效的方法,应是委托第三方有公信力人士带领调查。
主动成立委员会调查 开诚布公以孚众望
无可否认,现时立法会独立调查委员会已就UGL事件展开调查,然而,众所周知的是,立法会涉及复杂的政治角力,无论是建制派或非建制派议员,对梁振英各有定见,其所提交的最终报告,恐难打破目前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的困局。更何况,立法会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与由行政长官主动就事件展开调查的意义差异甚大,因为后者能展现特首无畏无惧、开诚布公。
就如前特首曾荫权在被指接受款待闹出风波后,在其离任前就曾委托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成立独立委员会,并撰写报告,研究防贿条例的漏洞以及修补之道。最终,由李国能撰写的报告,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包括修改防贿条例,将特首纳入第三条、第八条的规管等。虽然修改防贿条例的建议最终未获梁振英落实,然而,此报告也为公众提交了清晰的答案,揭示了现时法例的不合理之处。
修补制度漏洞 防再现瓜田李下之嫌
因此,梁振英控告梁继昌毁谤,虽然是其法律权利,但现实上恐怕难以平息公众对UGL事件的疑问,甚至是适得其反,令人感到他为求别人不再提UGL事件,透过兴讼要公众、议员噤声的负面政治观感。
可以说,梁振英若委任社会上德高望重的人士,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厘清事件,既有助他证明自身“清白”,亦可深究UGL事件以及其所涉及的制度问题,以堵塞制度漏洞、并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瓜田李下之嫌,为不断完善香港的防贪机制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