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土地发展程序 政府不当严人宽己

撰文: 汤文诗
出版:更新:

发展局日前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概述精简相关法定程序初步方案,内容包括20项对《城市规划条例》、《收回土地条例》、《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铁路条例》及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修订建议,希望借此缩短若干法定时限、避免重复同质程序、同步进行不同程序、理顺不清晰的安排和更有效运用公共资源。

根据政府建议,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往的多轮公众申述步骤将合并处理,并且不再接受赔偿相关问题,而改划申请仅可由现行土地拥有人、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提出。此外,填海计划、收地咨询及授权等工作将会变得可在城规程序完成之前同步开展,而收回土地及发放补偿亦毋须等待工务工程拨款批准就能开始。上述措施有望让规划制制图程序时间由17个月减至9个月,收回及清理土地更可以提早约18个月完成。

+3

慎防修例过度扩大当局权力

修例方案随即引来个别民间团体批评政府想压缩本已不大的咨询空间,然而在房地供应紧张且公屋轮候队伍愈来愈长的当下,这些改动恐怕也是无可厚非。毕竟过去城规会咨询过程是曾出现大量重复意见,有邻近居民更加以阻挡所居大厦景观一类理由刻意拖延时间,减少申述次数客观上看应该能够减少此类问题,并且在公众参与及精简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今次当局部分建议修订又真的存在着过度扩大权力之处。譬如关于《收回土地条例》的第4(f)建议“研究是否赋权政府,在合适的规范下,可将已收回/征用的土地用于原本的公共用途以外的其他公共用途”,这种做法对原业主及使用者似乎有欠公允。尤其《收回土地条例》除了发展闲置土地外还经常用于市区重建,一旦容许后续更改土地用途随时阻碍原区安置。

过去曾有关注组织就“明日大屿”提交改划申请,要求改划成海洋功能保留区。(资料图片)

增加内部办事效率同样重要

另一方面,文件某些细节揭示政府内部办事效率低下,此一问题对于拖慢土地行政实际影响可能更大。举例来说,文件形容《城市规划条例》下对法定图则的修订必须先取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及核准发还为“一项形式上的程序(matter of formality)”,然而偏偏这种过程可以花上“约两个月的时间”,便说明发展局、城规会准备文件的工作太过缓慢。

为免让社会产生“严人宽己”的观感,政府不应只知道透过修改法例来收紧公众提交规划申请及反对意见的时限,同时得将相同要求放在负责官员及公务员身上,为各个部门跟土地行政及城市规划相关工作时程订下更严格目标,甚至将现行六星期通知规划申请结果、四星期完成调查违例发展等要求一并写入法例,这样才能展示当局真正有加快发展过程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