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条例》修订应该与时并进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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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日前接受电视台访问指香港知识产权保障落后,若要做好国家“十四五”规划里支持香港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定位,就有需要重提《版权条例》修订事宜。另外,他又认为香港的版权条例落后了十年,对于外商在香港投资的保护不足。

随着2016年民主派“拉布”,时任局长苏锦梁提出的《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无法完成审议,最终拉倒了被网民视为“网络廿三条”的这条法案。直到五年多之后的现在,局长一位已经换成由邱腾华担任,相关问题方再次被摆上台面。

网络生态已早改变

回顾2014年修例原意,主要是针对网上串流平台出现的大规模盗版电影及剧集,因此对戏仿、讽刺、评论时事等内容可以给予豁免。当时有团体质疑条例打压言论及创作自由,亦有由不同媒体行业组成“香港版权大联盟”,支持透过修订法律保障业界权益。

然而七年过后,网络世界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愈来愈多不同形式的直播与串流媒体,相关修订应该都要与时并进,当年建议放在今天不少显得过时。就以两个港人熟识的主流网络媒介为例,社交媒体Facebook以及影片平台Youtube分别于2016年4月及2017年2月开始提供直播式串流服务,不少用家会在以上两个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假如今天仍以2014年的法案为基准,现时所有在以上媒体进行游戏直播的影片创作者亦有机会堕入法网。

侵权刑责化 要小心处理

再者,2014 年条例草案将侵犯版权刑责化,当中列明“为任何包含为牟利或报酬而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或“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皆属犯罪。在现时政治环境风气下,市民已经颇不信任政府,若再推行同类修订,恐怕会再令本地创作者倍感压力,造成自我审查现象,长远亦不利于香港的整体创作环境。

况且对于前次修例,坊间也曾热议“二次创作”空间问题。尽管“二次创作”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版权原持有人的利益,但不同业界的成员或创作者对此问题态度未必一致,当中亦有颇多声音表示支持“二次创作”,再加上“二次创作”其实客观上亦有宣传原作功能,假若“一刀切”地将有关行为刑事化,或许有机会倒过来损害原作者的意志或利益。

平情而论,出于保护创作人的利益考虑,《版权条例》现时确实有重新修订的需要,但是正如上文所述,政府若真有意重启其事则必须三思而后行,尤其要注意近几年互联网与社会环境的转变,并在详细咨询民间意见的基础上谨慎拟备相关修订,以免反而对港人创作意愿产生抑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