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有理 定义、细则有修订空间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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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四(15日),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建议“起底”刑事化、赋权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和检控权,以及要求移除“起底”内容的权力,而该权力延伸至香港司法管辖区以外。
不论政治立场和身份,被“起底”者往往深受情绪以至身体伤害,现行法例难以阻吓“起底者”。“起底”刑事化能够阻吓犯事者,亦限制“起底”内容在港人常用的网站和社交媒体流传。

修例连日成为社会焦点,主要原因是以Google、Facebook和Twitter等科技巨企为首的亚洲互联网联盟去信私隐公署表达关注,辗转被公众误读为巨企反对修例,以及修例会驱使巨企撤港。其实信中表明这些企业认同“起底”刑事化,联盟亦澄清成员无意撤港,社会宜放下揣测,集中具体讨论拟议修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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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伤害有待厘清

首先,要“起底”构成刑事罪行,其中一项条件是证明某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惟条例没有列明何为“心理伤害”,包括联盟的科技业界担忧定义过宽,而且难以证明真确性,给了执法部门空间滥用。在去年首宗因为“起底”违反《私隐条例》的案件中,法庭接纳以受害人评估报告的内容证明心理伤害,例子有感到无助、脆弱及紧张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算是较为具体。当然,因为法庭个案数目仍然甚少,外界未必掌握定义。政府应该在另订指引列出心理伤害的特征,以及列明公署如何在送达移除通知之前厘定。

相比起“起底”定义,现时修例版本明确回应了科技巨企和业界成员另一忧虑,互联网平台在港员工只要证明没有权限遵从公署的通知而移除内容,则可免责辩护。不过,联盟对政府完全豁免平台责任的期望肯定落空。这是合理的,因为对受害者而言,个人资料留在线上多一天,受到的滋扰、威胁和情绪伤害就多一分,平台不能冷眼旁观。

应与业界商讨移除期限

虽然公署一直有要求网站、网上社交平台或讨论区的营运商移除涉及私隐的内容,但成功率只有七成,不成功的原因主要涉及海外平台和因为要求缺乏法律约束力。当然,赋予公署域外管辖权不等于完全跟香港无关的公司或人士会遵从,但始终较现时的无计可施好。

前任个人私隐前专员黄继儿去年称,公署接获起底投诉近22000宗,他形容网络起底已变得“武器化”。(资料图片/洪嘉徽摄)

可料公署和被受害者对互联网平台移除“起底”讯息的期望更高,但互联网平台亦需要时间了解事情始末,例如香港办事处与海外总部联系,不能说做就做。为免争拗,公署应和业界制订一个合理的移除期限。以新西兰为例,在收到通知后,内容经营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上载者,若果上载者拒绝移除,内容经营者须保留内容并在随后48小时内通知投诉人。若果上载者没有回复,内容就会在随后48小时被移除。

香港网民可说是手机不离手,回应、转发网络资讯异常快速,内容不消半天就被广传。若然“起底”资讯等四天才被确认,保护受害者的效力已被削弱。因此,尽管新西兰的做法值得参,每个行动之间的时间也许要缩短。

政府承认社交媒体在修例风波和新冠疫情充斥“起底”事件,是修订《私隐条例》的源起,各界对修订内容特别敏感无可厚非。但在这些大事件之前,以“起底”攻击他人已广泛存在,社会必须正视。私隐专员钟丽玲强调新闻材料披露的资料是为公众利益,可作免责辩护,并只有在紧急和例外情况下才可跳过申请法庭手令程序截取电子器材内容,公众应有信心公署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