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听业界意见有助“起底”修例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年初表示将研究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处理“起底”问题,到6月25日“亚洲互联网联盟”(AIC)总经理佩因(Jeff Paine)致函本港私隐专员钟丽玲表达了业界的关注,日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表声明称信件内容并非如某些传媒所述是国际科企有意撤出香港。姑勿论AIC及其成员有否相关计划,其信函原则上并不反对“起底”刑事化,业界提到有关“起底”立法的意见亦值得我们注意。
从涉事信件中提到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可知,AIC起初其实是接受该委员会的邀请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而且这也是第一次发生。早在去年4月即前任私隐专员黄继儿任内,该团体亦曾经应委员会邀请向私隐专员公署提交过建议,而当时佩因就表示认同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是切合时宜,但对于“起底”刑事化则仍然抱持着保留态度。
国际业界团体建议合理
相比之下,今次AIC信件不再坚持对“起底”刑事化的反对态度,更加开宗明义认同“起底”属于一个严重问题,又就相关立法提出许多具体建议,包括“起底”罪行必须明确涵盖现行《条例》第8部对司法职能、家居用途、职工策划、新闻活动等的豁免规定,并且要注意平衡公众搜寻、整理、合并或重发已进入公共领域个人信息的权利。
关于“起底”定义,AIC指出当局现时就相关罪行给出的释义比较含糊,尤其所谓对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一说极难作出具体界定;如果未来法例定义“起底”都是如此广泛,AIC忧虑很可能连网上分享资讯都会误堕法网,而事实上AIC去年的信件亦一早说过“起底行为的定义要明确,和要清楚它寻求减轻的危害”。这类意见都有其合理性,应该值得当局正视。
不应牵连平台在港员工
另外,尽管AIC不反对“起底”刑事化,但它还指出《条例》与公署的设立本意,应该限于稳定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地位和遵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的规定,亦即透过法律保护“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然而对于相关行为超越“保护”上的执法取缔,未必需要直接透过《条例》与公署来执行。
当然,作为业界代表的AIC,它最关心的还是包括Google、Facebook、Twitter在内等成员的利益,所以其建议亦表达了希望修订后的《条例》能撇除中介发表平台责任,避免有使用者透过平台进行“起底”后令其在港分支机构及员工受到牵连,尤其他们对相关内容往往都毫不知情。同时AIC又重申各中介平台现存机制已能及时处理撤下“起底”内容申请,按理没有需要让它们再负上更多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AIC信件内容绝对不像一些人所解读那样,是某些企业要合力威胁特区政府撤回整个关于“起底”刑事化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修订。相反AIC的建议多次承认“起底”问题应该加以处理,只是出于业界利益考虑担忧自身可能无辜受到牵连,所以才会提出上述各种建议。外间实在不应该放大信件里的个别语句,却对正文不反对修例的意见视若无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