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官疑再“首置” 本港房策辣度有限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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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罗智光,近日疑以“首置”身份购入一个大埔单位,据报有关交易涉资约1,886万港元,税款为70.72万,占楼价约3.75%,意即买家是以“首置”名义入市。罗智光于去年4月22日起从公职卸任,因此即使再于市场购买任何单位,如今都没有必要向人申报,但若罗智光真能以“首置”置业,相信这也能引起社会对政府所谓房策“辣招”的反思。

罗智光在2019年7月行政会议成员的个人利益申报显示,当时他已经全权拥有一个位于沙田区的住宅,以及与家人共享业权的两个英国物业。若罗智光近日确实以楼价3.75%的印花税买入大埔单位,这代表他可能已将沙田单位卖出或是转到家人名下,否则没可能以“首置”税率再次买楼。

罗智光在2019年7月行政会议成员的个人利益申报显示,当时他已经全权拥有一个位于沙田区的住宅,以及与家人共享业权的两个英国物业。(资料图片)

首置优惠不限首次置业

现行《印花税条例》规定在本港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家,一般需要支付全费的从价印花税,税率为楼价的15%,但牵涉“首置”买家的交易却能在税务上得到特别寛减,不必支付全额15%的税率,而这个“首置”条件即是买家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于买楼时未持有任何物业。

惟在现时制度之下,能够得到上述“首置”优惠的买家其实并不全是真“首置”,因为一些买家本身明明曾经持有物业,却能事前透过家族内部物业转让或其他手段来转走名下物业以再次取得“首置”优惠。正常来说,已置业人士再买楼应该要付15%印花税,但他们将旧有单位同样以优惠税率让转让予其他“首置”近亲后,自己就可以再用“首置”优惠税率买入新单位。

今次罗智光的例子正正暴露了作为“辣招”的额外印花税存在如此盲点,也说明了它实际上对有楼人士继续买楼投资的阻力有限,而业主竟能“首置”完又“首置”,更难言是压抑炒卖政策应有的结果。根据美联物业房地产数据及研究中心综合土地注册处资料,今年首4个月的“内部转让”注册个案已比去年同期上升29.5%,反映这种自制“首置”配额的情况在有楼人士之间愈趋普遍。

业主竟能“首置”完又“首置”,难言是压抑炒卖政策应有的结果。(资料图片)

首置优惠应有条件

政府对置业施以“辣招”的本意,无非是希望抑压过分的投资需求,制造空间给予未能上楼的真“首置”市民,好让他们能以优惠税率自置物业。无奈现时政策反而却令更多伪“首置”的业主受惠,就此当局理应为相关印花税政策再作检讨,堵塞已置业人士能轻易再享“首置”优惠的漏洞,以此真正达到为楼市降温的目禁。

至于当下首要任务,无疑是先重新审视“首置”定义。政府理应研究加强对曾经持有物业者享受“首置”优惠税率的限制,例如加设条件指明业主要在买入上一个单位的一定年期之后或遇上破产等特殊情况,才可能恢复取得“首置”优惠的资格。只有遏止市场继续利用“内部转让”换取优惠,真正让“辣招”起到原本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