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绝对有能力处理黎智英案
涉嫌违反欺诈罪和《港区国安法》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高等法院的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候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人民日报》微博公众号“人民锐评”发表文章〈批准黎智英保释,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并以“香港法院,你们是不是管辖确有困难?”为图片文字,批评法院的决定及指出案件可由驻港国安公署介入。
考虑到黎智英的身份及象征性,中央关注这次事件无可厚非,惟“人民锐评”的说法值得商榷。挑战国家安全当然就是挑战“一国两制”,但如果未能慎重处理和正确评论黎智英被保释事件,甚至错误引用法律原则、矫枉过正,也可以是对“一国两制”的另一种挑战。
黎智英原本涉嫌违反欺诈罪,涉嫌违反将军澳工业邨地契条款,性质上只是普通刑事罪行。警方后来加控其违反《港区国安法》,涉嫌请求外国抵制香港及制裁香港官员,黎智英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陡然上升。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2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高等法院日前批准保释,但条件严格,除了要交出旅游证件,黎智英也不得离开住所、不得会见任何外国官员、不得接受所有形式的访问、不得在线上或线下发表任何文章,及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意见或留言。这些都是以往没有见过的保释条件。
保释条件严格 防范被告犯事
保释条件非常严格,甚至被一些人认为形同软禁,高院法官显然清楚《港区国安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一系列措施防止其继续呼吁外国制裁等,也就是继续违法。黎智英的案件排期至明年4月16日再审,换言之他在未罪成前已要还柙长达五个月。法院在满足《港区国安法》第42条的规定、实施一系列严格措施的大前提下,让被告留在家中候审,并非不能理解。就算一些人不认同,也没有理据指摘法院做法不符合立法精神。
“人民锐评”认为“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称其可以弃保潜逃等。这些质疑不是毫无道理,就以日产汽车原法国籍CEO秘密逃离日本的情况,当然应该严肃对待这种风险,但形容“法官设定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却难言中肯。除了黎智英要向警方定期报到,警方亦必然会采取其他措施,防范他找机会潜逃海外。不论是特区法院或保安部门,都应该有能力应对这种情况。
再者,这宗案件一直依足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依照《港区国安法》第44条,由特首指定的法官审理。而且不同意保释安排的律政司,已依法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定于周四(31日)早上开庭处理。若然终审法院的法官认为该等保释措施未能符合法例要求,便会作出相应裁决,例如重新将黎智英还押候审。黎智英涉嫌违反的罪行非常严重,但如何处理,却是法院的职责,司法独立的精神之一是尊重法官处理案件的能力,同时接受法院对于下级法官可能判决失当做出修正的能力。既然如此,大家就应该静待终审法院的判决,而不是挑战或批评某个法官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法院与保安部门具处理能力
在反修例运动后,香港可谓处于非常时期,中央在此时更多表达其意见,实在是无可厚非,甚至应该说有必要,这样可以让香港市民更好明白中央的想法。《人民日报》作为内地最重要的官方报章,其公众号“人民锐评”亦被视为高度代表中央立场的媒体,在香港有指标性意义,当论及黎智英这类敏感案件事宜应该更加慎重而为。文章除了不认同保释的裁决之外,更表示这宗案件可由驻港国安公署介入,对此说法我们同样认为没有必要、值得商榷。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55条,在三种情况下案件可由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及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人民锐评”认为黎智英曾与外国政客会面,加上美国副总统彭斯及国务卿蓬佩奥同时施压港府放人,应构成“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并依此推论已符合《港区国安法》第55条的条件。但须留意的是,根据第55条,国安公署介入的条件不只是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更要是属于“复杂情况”,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黎智英一案不属于“复杂情况”,应该说案情相对清晰,香港特区司法体系绝对有能力应对,警方也有足够能力防范其潜逃。至于第55条的另外两种情况,即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及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据我们对情况的了解,事实并不符合这种要求。
过犹不及 “一国两制”需准确落实
去年的反修例运动后,不少人抱怨“一国两制”已经失败。但事实是香港仍然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仍然在有效运作,“一国两制”绝对没有因为过去一年发生的事情而变得无用。甚至可以说,各种中央政府的应对方案层出不穷,很好说明香港的“一国两制”积极地被落实,强化了“一国”在香港的存在感,包括中央为香港直接制定《港区国安法》,但主要由香港特区执行,香港警察执法、特区法院审理,顾及“两制”差异。如果太过草率地将不认同的裁决粗暴定义为香港无法执法,这是对“一国两制”的消极及错误指摘,亦不符大家的普遍判断,相信《人民日报》的意思不是一旦香港无法处理某些事情,例如政府无法帮香港弱势群体多建公屋,或无法遏制疫情,就应该由中央政府处理。这不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原意,更不是解决香港政府无能的有效方法。如果矫枉过正,或者不再珍惜或尊重香港这一制的特色,包括好的特色和坏的特色,那也会成为另一种对“一国两制”的挑战。
我们非常相信中央政府坚持“一国两制”的态度和信念。去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一国两制”是中国“显著优势”,十三个“坚持和完善”亦包括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香港不少人已经意识到自己并非完全明白中央是如何思考治港政策,也已经明白“一国两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政治创想,不可以用肤浅的认识去理解,它需要更多的实践与尝试。但同样的一知半解可以说同样发生在一些内地官员和各式国家机构中。《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或许也反映了一些人不完全学懂、弄通“一国两制”。
在反修例运动后的香港,高度敏感的案件相信黎智英案不会是最后一宗。内地官媒以至中央关注事件是合情合理的。要“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香港特区的执法、检控及司法机关均要秉公处理、依法办事,既取信于香港人,亦可以让中央政府建立信任。这次案件依照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港区国安法》规定执行,由特区法院审理,包括由终审法院覆核是否适合保释,正是在彰显香港“一国两制”的特色及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