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立法守护告密者刻不容缓 守护公义不应遭受报复

撰文: 赵钟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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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署于日前(21日)检控排放垃圾汁的污水处理承办商“升达”。报章报道揭发升达的三名前员工遭公司解雇,广受关注,网民纷纷向三人致敬。致敬当然没有问题,说他们是“英雄”也不为过。但香港不需要为民犠牲的英雄,任何维护社会公义的人,都不应因他们的正义行径而遭受报复。社会更应追问,为何政府不能立法保护这些“吹哨者”,而令他们为公义付出不必要的犠牲?

涉事的污水厂位于望后石谷堆填区上,由环保署营办商升达营运,但升达被传媒揭发违规处理污水。(林若勤摄)

这件不公不义的事,正好反映立法保障告密者的重要性。若然没有法律保障,告密者就须承担极大的风险或代价,才能告发不公与恶行,否则就只能昧着良心、视若无睹。正如揭发升达恶行的三名员工,均先后被解雇。不但家庭顿失经济支柱,三人要找新工作也处处踫壁。我们不能期望每个社会工作者都是圣人,能不顾一切地挺身而出、揭发社会不公不义之事。但若然所有市民都选择逆来顺受,视不公为闲常,我们的社会将会沦丧至何等境地?

不少国家早已立定保护告密者的法例。例如,美国于1989年通过的“告密者保护法”(the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就保障联邦政府雇员告发联邦机构不法行为的权利。州政府方面,美国现时也有约3/4州分已通过告密者保护法律。香港相关的立法讨论,则是受到澳大利亚的两个州分(即南澳大利亚州及新南威尔士州)启发。无疑,相关法律有效保障告密者免遭报复,也守护社会公义,香港也应跟从立法。

部分社会人士也早已意识到保护告密者、使其免受报复的重要性,然而立法过程却一波三折。临时立法会早于1998年3月已论及立法保护保护告密人,当时针对的主要是告发政府行政缺失者。然而,时任申诉专员苏国荣认为现行条文已赋予他足够权力保障告密者。到2009年,立法会再讨论相关事宜,时任申诉专员戴婉莹表示“本港并无强烈要求制订保护告密人法例”。至本年2月,梁继昌议员动议成立《2016年公共利益披露条例草案》,但未获人力事务委员会以“对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若干法例有所影响”拒绝纳入议程。

升达事件证明的,一是现行法律保障不足;二是社会对保障告密强有强烈诉求;三是不能再拖延立法。政府与立法会该是时候正视现行法律保障不足的事实(现行《雇佣条例》只保障员工免因指控雇主与组织工会而被解雇),启动立法保障告密者的程序。否则,市民面对社会上种种不公义之事,或会担心“饭碗不保”而选择哑忍,令不公不义之事继续存在,进行破坏社会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