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改新闻稿揭示港府官员的三个“不”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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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去的周末,政府新闻公报发生一则“三易其稿”事件。在上星期六近晚上七时,政府刊发新闻稿提到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机构以及“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遵守香港法律。深夜十一点半左右,前述字眼被删改而不再谈及中联办跟《基本法》第22条的关连。到星期日凌晨零时27分,政府又发表另一份新闻稿,改称中联办“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中央部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

事件立刻引发各方关注中联办与《基本法》第22条的关系,其实这个问题打从回归以来已经不只一次引起讨论。首届立法会讨论中央驻港机构获豁免适用部分本地法例,对象包括中联办前身香港新华社,有意见质疑这是绕开第22条规定。2000年香港新华社改名中联办后,不时传出办内人员“警告”记者、“提醒”商人、“约见”团体的消息,加上该办有经营本地出版社、置业免缴印花税等行为,导致社会每隔不久就出现批评中联办抵触第22条干预香港高度自治的声音。

《基本法》第22条诠释引发争议。(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港府官员所处位置正是中联办与其批评者之间,所以他们对相关问题理当有透彻认识,并且应该知道要审慎处理两者的纠纷才对,可是这次“三易其稿”事件却暴露了港府官员的三“不”毛病。

第一个“不”是“不统一”:第一份新闻稿初版内容明显与第二份新闻稿有冲突。况且传媒与社会各界在事件发生之后,随即挖出回归以来港府官员在不同场合提交的文件或发表的言论,同样是政制事务局呈交立法会的文件,1999年6月的说中联办前身香港新华社“不存在需征得特区政府同意设立的问题”而跟《基本法》第22条无尤,2007年1月的却称中联办是“在《基本法》第22条下”设立的机构,可见港府对此问题长年没有统一说法。

第二个“不”是“不熟书”:这次涉事新闻稿的内容,明显属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管理范畴,加上相关议题有一定重要性,可以猜想初稿发表前会交局长聂德权或其他较高级官员过目,结果审阅者却没能发现稿件存在错漏。碰巧在2018年6月立法会会议的质询环节中,聂德权也曾经说过:“我们亦相信中联办会一如既往,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订明,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似乎显示以他为首的该局高层对此一问题认识果然有不充足或不敏感之处。

第三个“不”是“不认错”:政府至今未交代改动第一份新闻稿的原因,同时该份新闻稿亦无明白标记其修改历史,但它跟后续的第二份新闻稿内容完全冲突,实际已经跟默认前者犯了错误没分别。奇怪的是,纵使政府官员自知犯了错误,却没有任何人出来公开坦承过失,相反更试图不着痕迹地遮掩问题;到发现无法隐瞒后,又恬不知耻地装作未曾犯错,以为继续自说自话就能完事,脸皮实在厚得令人发指。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资料图片 / 欧嘉乐摄)

其实,早在周末“三易其稿”事件的前一天,特区政府官员便在另一场合做过类似举动。上星期五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出席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会议后就“本地口罩生产资助计划”与传媒谈话,期间有记者提问该计划下未获产品认证的公司是否不会获批首付拨款,邱腾华当时回答如下:“政府亦都喺睇到有依个认证嘅时候呢,先至会正式同佢譬如签约啊,或者系进行生产等等。”

岂料在傍晚商经局网站刊出新闻稿时,这一段话竟变成了:“政府会在看到认证(文件)后,才会正式(履行)与他们签订(的)协议,进行生产(予政府采购)等等”。之所以要作出这种修改,就是因为计划申请指引文件早就明言批核首付拨款毋须产品认证,并且是在签订合约后的第二期拨款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邱腾华当天正是因为“不熟书”,作出了跟指引“不统一”的发言,却“不认错”而强行扭曲其发言。

由此可见,“不统一”、“不熟书”与“不认错”这“三”不问题,在香港管治班子里看来并非个别情况,反而更像是种正慢慢蔓延开来的通病。面对这样一班“三”不高官,我们真想问问:你们领取百万年薪,为何不熟负责事务?你们自命社会精英,怎么发言前后矛盾?你们打死不肯认错,莫非道句歉会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