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机制不足 香港偷拍漏洞更甚韩国
继韩国N号房事件震惊东亚社会后,香港类似的偷拍、非法性影片传播平台亦浮出水面,令人惊觉香港在打击性暴力犯罪方面的不足。
近日,一个名为“香港连拍LIHKSNAP.com”的网站被揭发自2017年运营起,公然发布及售卖于地铁、商场等公众场所偷拍女性腿部及裙底影像,每辑影片集售价约200至400元,更号称有逾4万会员。同时,《香港01》记者亦发现,本港有Telegram群组容许会员交换性爱影像,群主更要求入会者要提供伴侣清晰样貌的照片,经过验证后才可加入小组,然后就能与其他会员交换性爱影像,操作方式与“N号房”相似。上述事件主要涉及偷拍及未经同意传播色情资讯两项性犯罪问题。
这两类性犯罪问题,在香港并非少见。据警方资料显示,2020年仅1月份就有17宗涉嫌偷拍案件。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平均每年都有近300宗因涉及公众地方偷拍猥亵照片的案件,且每年的平均升幅为6%。“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2019年就“偷拍及未经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经验问卷调查”采访了有关的206名公众,发现有151人(73%)的经历涉及偷拍、82人(40%)涉及偷窥、62人(30%)涉及要胁或勒索散布私密影像、60人(30%)涉及未经同意散布私密影像、44人(21%)涉及盗取私密影像、25人(12%)涉及发现隐藏镜头、16人(8%)涉及移花接木。在深入访问部分,更有近七成深入受访者表示因括证据不足或无相关法例等而被拒绝落案。
偷拍违反游荡罪?
现时香港并没有专门针对偷拍行为的法例,只可援引其他条例应对。比如,目前在公众地方的偷拍,可援引“有违公德罪”、“破坏公众体统”、“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或“游荡罪”来处理。但由于这些并不是专门针对偷拍行为,因此以此为基础进行举证时往往有难度。“游荡罪”就需证明受害者受到威吓﹑担心自己安全等,若事主并不知情则难以举证。
而想要援引其他条文来起诉私人地方偷拍就更困难。过往,私人地方的偷拍通常会以《私隐条例》第64条“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属罪行”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 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来提出检控。但隐私条例需针对特定人士身份,令到受害者精神受损,因此不是所有的私人地方偷拍都能成功一次起诉。而“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则在2019年的重新裁决后,不能适用于犯罪者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因此以自己的手机通讯或拍照作案不能再控以此罪。
由于2019年4月终审法院就小学试题外泄案裁定时,将“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中“取用”一词裁定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电脑”,因此条文就不再扩展至涵盖犯罪者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
“朋友”互传不犯法
至于在规管淫亵影片的传播上,香港法例亦有局限。现时香港以《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来监管网络上的色情资讯。虽然大部分偷拍性行为的相片或影片又或是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传播的性影片都在此规管范围内,但法庭上淫亵或不雅仍需淫审处界定,因此仍有灰色空间。同时,由于这条法律禁止的是针对向公众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的行为,因此除非影片涉及儿童色情内容,否则朋友之间私下传阅该类淫亵物品则没有触犯法例。那么如何界定传阅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另一个起诉定罪的挑战。
相比之下,韩国的性犯罪率高企即便被人诟病已久,亦有专门针对偷拍和相关视频传播的法律条文。韩国性罪行法例第14条列明,任何人在未得他人同意下拍摄他人的身体,而能引致性刺激或羞耻,即属违法。该条例同时列明,即使拍摄得到了他人的知情与同意,但若擅自在未得对方同意下发布、出售、出租、公开展示仍属违法。可见,发生N号房事件的韩国社会在这方面的法例亦比香港来得完善。
法改委已有建议
针对目前的法律真空导致的规管疏漏,法律改革委员会作出了改善建议。比如针对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提交建议报告且在2018年就《杂项性罪行》的相关法例进行公众咨询,建议订立“窥淫罪”来规管偷窥和偷拍行为。按法改会建议,任何人为了得到性满足,在未得另一人同意下偷窥或偷拍另一人的私人行为(在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隐的地方下的裸露、入厕或性行为),就已触犯“窥淫罪”,只是政府迟迟未就建议展开法律工作。
随著“香港连拍LIHKSNAP.com”和相关Telegram群组的浮出水面,香港严重的偷拍问题再一次引起大众关注。在这个号称国际化现代化的都市中,女性权益究竟多大程度受到保障,令人深思。政府必须加速相关条例的立法,以增加法律对相关行为的惩戒、阻吓力,构建安全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