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倡议(二)】免差饷、交廉地租 也是新界人传统权益?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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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四十条明言,“‘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这是前新界乡议局主席刘皇发担任基本法起草委员时的争取成果,也是新界原居民视作护身符的一道法律条文。然而,先不论有多少原居民正享受的“传统权益”配得上“合法”一词,更重要的是,存在不等于合理,假如《基本法》的含混写法导致特权阶级出现,最合理的处理方法,当是藉释法消除含混暧昧之处,甚至借修法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原居民.倡议】专题
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后裔 机缘造就的世袭特权
二、免差饷、交廉地租 也是新界人传统权益?
三、生带丁权 死可永葬 蚕食公共资源的传统
四、乡委会与乡议局 岂止小圈子组织?

查考本港差饷和地租制度,可发觉原居民获厚待。(差饷物业估价署网页)

前文指出,“新界原居民”纯粹是港英政府基于政治考量而造就的特殊身分,而他们却是基于这个身分享受了多很多特殊的“传统权益”。到底何谓原居民的“传统权益”,《基本法》语焉不详;不过,在1986年,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与基本法草委刘皇发在“新界原居民权益研讨会”交流后,归纳出乡绅所述的“现有权益”共八点,包括︰1)原居民村落遭受搬迁时应有特惠补偿;2)新界乡村屋宇可获豁免差饷;3)原居民土地只交惠优地租;4)遗产只可由男丁继承;5)生活习俗及文物受保护;6)丁权;7)山边殡葬权;8)乡议局及其成员的地位。

这些传统权益是否“合法”?它们为原居民带来什么优势?以下将按相关权益的复杂程度,由浅入深逐点分析。

“权益”1︰原居民村落遭受搬迁时应有特惠补偿

根据现行的“新界搬村政策”,假如政府需要收地以进行工程,受影响且拥有屋地的原居民,或在战前(1941年12月25日前)已一直拥有或“通过继承”而拥有屋地的非原居民,可获乡村迁置。当局会按实际情况提供以下其中一种补偿︰1)搬入政府建造的迁置屋宇;2)一幅屋地加一笔建屋津贴;3)等同迁置屋宇十足市值的现金“屋宇津贴”。

此外,政府又设“迁移坟墓、金塔和神龛的特惠津贴”和“趸符(一种宗教仪式,用来降低工程对风水的影响)费用的特惠津贴”,同样是为原居乡村及原居民而设(前者亦适用于渔民)。无可否认,任何人因工程而受影响,均应得到补偿,政府愿意设立各式各样的特惠津贴,当然合乎情理,但问题是,为何要加入“原居民身分”这道申请门槛?若说这些工程通常对原居民影响最大,也毋须特意订明津贴只适用于原居民,故说到底还是一项倾斜政策。

《收回和清理土地的特惠津贴》列出了原居民可享的特惠津贴。(地政总署网页)

“权益”2︰免差饷

差饷一词源于“差役饷项”,始于1845年,意思是用以维持警队开支所需的款项,计算方法是将每幅土地、每间楼宇或建筑物的“每年估值”乘以一个由政府厘定的征收百分率。后来政府又征收“街灯饷项”和“食水饷项”,及1867年,《差役饷项及街灯饷项条例》列明“自本条例生效开始,分开评估的差役、街灯及食水饷项,将合并为单一税款来征收”,由是观之,差饷的原意是用来支撑公共服务。

1935年,随着新界地区(尤其元朗、大埔、荃湾)逐渐发展,某些都市化地区已获提供街灯照明、道路维修、渠务设施、食水供应和垃圾清理等服务,政府遂将差饷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部分新界地区。但为减免新界原居民的抗拒情绪,扩展差饷征收地区的进度非常缓慢,到了1988年,政府才在新界所有地区征收十足份额的差饷。

《香港差饷税收历史》书内有不少重要历史图片。(差饷物业估价署网页)

时至今日,《差饷条例》第36条列明可豁免差饷评估的物业单位,例如农地、某些新界建筑物、宗教物业等,而条例同时赋予行政长官豁免个别物业单位缴交差饷的权力,至于有何豁免准则,法无明文;惟1992年行政局订下了只有原居民或其直系亲属自住村屋方可豁免差饷的规矩,至今依然,且明见于民政事务总署编制的“新界村屋豁免缴交差饷申请表”。至于政策背后有何合理性?恐怕还是那个常见但不合理的遁辞——“传统”。事实上,《香港01》记者向民政事务总署查询,对方也不能解释,只能复述政策内容。

“权益”3︰免新地租

在英殖时期,香港所有土地都属于英国(the Crown),而九七后,《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谓土地业权人只是向政府租借土地,因此不论是九七前或后,业主都要缴交地租(现在部分港九地区缴交的仍然是地税,那是因为相关契约乃在《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前获批)。

新界原居民可于九七后缴交原来的优惠地租,明订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视觉中国)

根据《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从1997年7月1日起,大部分地段的承租人均须缴交应课差饷租值的3%,作为地租。然而,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和《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举凡旧批约地段(英人初接管新界时,大规模测绘新界土地并查察业权,将相关资料记录于“集体官契”,该21万幅土地便是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或以后是由原居民承租,便只须缴交原来的“象征式优惠租金”(差饷物业估价署用语),而非应课差饷租借的3%。由此可见,原居民可缴交优惠地租,乃获《基本法》“授权”,但为何只有这个群体可有此优待?法律条文已不能看出端倪,但这其实是乡议局在1980年代《中英联合声明》签定前向中方“成功争取”而来的成果。

众所周知,乡议局在九七前已是中方的统战对象。1983年,中国政府邀请新界人士组团到访大陆,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廖承志会面,讨论香港前途问题;翌年,乡议局即向港英政府表示,英国应将香港交回中国。1984年3月,乡议局将《维护香港安定和繁荣之具体意见书》上呈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姬鹏飞,其中第22条意见为“保留香港人民之私有财产、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当中有注释道︰

九龙界限街以北新界原居民在1898年相传至今的私有房屋、土地,应享有永远业权,每年按照现时的缴交地税法缴交地税。
乡议局《维护香港安定和繁荣之具体意见书》

同年7月,乡议局又发表《1997年后香港九龙新界土地及房屋政策意见书》,当中谓︰

凡在界限街以北的新界“集体官批”的土地及房屋(即1898年前相传至今者),应可免补地价,恢复原有的永久拥有及使用权。
乡议局《1997年后香港九龙新界土地及房屋政策意见书》

乡议局重提“永业权”,其逻辑显然就是,既然殖民统治日子已过,新界的土地制度应当回到英治之前,也就是清朝的做法,届时新界地主应可享永业权,而非从政府手中“租借”土地;当然,任何人都知道,不论是中国大陆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可能承认土地是由业主拥有,故以“特惠地租”代替永业权,大概就是折衷的做法。

已故“新界王”刘皇发为乡议局争取了许多政治权益。早年在出任基本法起草委员时,极力争取将保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写进《基本法》。(资料图片)

换言之,今天原居民专享的特惠地租,是政治协商而来的成果,而非理所当然的自然权力。这基于《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特权,显然和《基本法》第二十五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矛盾。至于这个矛盾应该任由它继续存在,抑或藉释法化解,社会必须慎思。

“权益”4︰遗产只可由男丁继承

这里所指的是没有遗嘱的情况,而根据《新界条例》第13条,法庭处理有关新界土地(按法律定义,“土地”还包括房屋、产业权益等)的法律程序时,有权认可并执行“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而基于中国传统习俗,确系只有男性才能继承土地遗产,这就对女性非常不公。

前立法局议员陆恭蕙当年极力争取新界女性的遗产继承权。(资料图片)

对此,在前立法局议员陆恭蕙推动下,政府于1994年通过了《新界土地(豁免)条例》,以后法庭在按《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和《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处理新界土地时,可不受《新界条例》第II部限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庭不用认可及执行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故女性也可以继承遗产。不过,必须注意的是,《新界土地(豁免)条例》又订明凡是以宗族、家族或堂名义持有的新界土地,依然按旧习处理,与女性绝缘;《性别歧视条例》也列明“作为关于新界土地并授予男性原居村民的利益的依据的政府政策,而产生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待遇差别”,不属性别歧视。

当年新界乡议局非常反对修例,并坚守祖堂地不能落入女子手中的底线,原因是男性原居民的女儿出嫁后不一定是原居民,若由她们继承土地,那么能接受优待(免如缴交优惠地租)的原居民土地便会愈来愈少。故可以说,他们坚称歧视女性的习俗为“传统权益”,是为了“宗族”的经济利益。

上述四点都是比较容易察觉到的权益,而且都属于较为表面的一类,也就是原居民可享受较多的经济利益罢了。然而,原居民的特权,又岂止于此?要进一步认识“新界原居民传统权益”对公共资源的蚕食,必须看〈【原居民.倡议(三)】生带丁权 死可永葬 蚕食公共资源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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