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炒叶蔚琳.观点】罗致光曾撑集体谈判权 今天不应隔岸观火
九巴于本周二(3月6日)宣布解雇早前组织和参与工业行动的叶蔚琳及其丈夫,还有另外两位车长,触怒全城。及至本周三,管理层才表示暂缓解雇,等待上诉结果。解雇一刻,叶蔚琳发起的“月薪车长大联盟”正申请成立工会,外界猜测九巴此举是秋后算帐,同时先下手为强,瓦解新工会形成。事件暴露保障工人成立和参与工会的法规仍然漏洞处处,工人没有法定的集体谈判权便是显例。不论在此桩事件还是整个劳资关系,资方一直处于强势,政府不应装作中立,而是要就劳工保障表明清晰立场。特首林郑月娥今早(3月7日)开腔认为资方处理上有改善空间,掌管劳工政策的罗致光局长,在廿年前支持落实集体谈判权,今天就更应该主动介入争议,设法保障劳工谈判的权益。
罢工风险高 法例未曾保障复职权
可惜的是,罗致光至今依然隔岸观火,今早他在电台节目表示,当局正密切跟进事件,强调劳工处是中立的。尽管他补充,若雇主违法,处方必然介入。但这种说法,即假设劳资双方实力相若,劳方不易受资方欺压。近年的劳资纠纷却告诉我们,这并非事实。若非走到罢工最后一步,资方根本不愿与劳方谈判。以去年12月的外判清洁工罢工事件为例,在罢工前,不少清洁工失去外判商的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屡屡追讨无果,直至忍无可忍,才发起罢工,与外判商摊牌,成功讨回公道。
罢工不是请客吃饭,对劳资双方来说也损伤甚大,企业声誉受损,员工也要冒秋后算帐的风险。《基本法》纵使保障工人有罢工的权利,但本地法例未能充分保障工人在不合理解雇后能够复职,例如在《雇佣条例》第32N条,复职命令必须得到雇主同意才能执行,即是说,只要雇主依据法例赔偿,仍可辞退雇员。
罢工代价绝对不轻,大大损害到港人的罢工权,政府必须修订关于复职条件的法例。更进一步,政府不能逃避订立集体谈判权。当商界掌握资本和生产工具,工人只有劳动力,势力悬殊,集体力量是平衡双方势力的重要因素。劳方能增强议价能力,因为工会的集体谈判地位受法例保障,资方不能再质疑工会代表性,或者只承认部分工会,更不能私下跟工会达成协议。其实,订立集体谈判权对于资方不无好处,因为资方可以透过定期和制度化的会面解决劳资矛盾,减少劳方罢工的诱因。
昔日支持集体谈判权 罗致光今天不应闪避
然而,香港的法定集体谈判权非常短命,只有寥寥四个月。立法之时,是1997年6月,即主权移交前,时任立法局议员李卓人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呈交《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 及多项与劳工权益有关的私人条例草案议会,获得通过。然而,两周后,临时立法会就冻结条例,同年10月废法。当时主张废法的包括自称捍卫劳工阶层权益的工联会,该组织其后屡屡在劳福议题立场摇摆不定,被指出卖工人。
一失足成千古恨,即使后来立法会多次辩论,要求政府重订法例,政府依旧诸多推搪,恢复集体谈判权遥遥无期。现时只有扎铁等少数行业,或者国泰航空公司等企业有集体谈判制度。
在海丽清洁工罢工,以及九巴司机工业行动后,港人再次讨论应否立法集体谈判权。必须指出,今天的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在1997年6月担任前立法局议员时,投票支持集体谈判权条例。二十年来,劳资关系一直失衡,局长掌握制订法律的权力,为何只站在一角,保持中立,静看九巴事态发展,以至对重提集体谈判权犹疑不决?
罗致光辩称现时不少企业和行业有多个工会,既存在竞争,雇主难与工会达成共识,要再谈讨。这固然是事实,但香港不是孤例,南韩、美国也出现多个工会竞争的处境,也出现罢工,但行业集体谈判机制仍然存在。当年条例草案制订一个门槛,规定工会最少会员人数或比例,而拥有一定成员比例的工会,才有资格与雇主谈判,届时需要工会之间结盟。也许局长担心工会太多太散阻碍落实集体谈判权,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落实集体谈判权,正是整合工会的时机。
过去,政府面对劳资冲突,往往摆出一副中立姿态,以聆听双方意见之名,行助纣为虐之实。政府常言行政导是香港政治体制的特色,但是政府一直对商界唯唯诺诺、言听计从,市民看到的只是商界主导。林郑月娥上任后不止一次指自己忠诚如犬,她以至一众问责高官,都必须藉这事件证明政府对谁忠诚,到底是市民大众,还是少数的既得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