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倡议(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后裔 机缘造就的世袭特权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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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不少土地的原居民是“土地大辩论”中的重要持份者,不过,谁是原居民?为何他们能在香港享有较多权益?最常听到的说法,就是他们的祖先一直居于香港,后来英国人占据了他们的土地,所以他们理应获得补偿,十八乡乡事委员会主席梁福元更明言“就算我有特权,都系与生俱来,新界人传统生活方式有几百年历史”。
这些说法似是而非,逻辑亦不清,例如“一直”即是什么时候?为何法律上只有“新界原居民”而没有“九龙原居民”和“港岛原居民”?他们“从前”怎样生活,能否论证“现在”应然拥有同等的生活方式?
其实,只要厘清历史,便可知明见于《基本法》的“新界原居民”,其身分不过是历史随机造就的结果,没什么理所当然。

【原居民.倡议】专题
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后裔 机缘造就的世袭特权
二、免差饷、交廉地租 也是新界人传统权益?
三、生带丁权 死可永葬 蚕食公共资源的传统
四、乡委会与乡议局 岂止小圈子组织?

可有想过,为何新界原居民能享有如此多的“传统权益”?图为乡议局骨干成员。(资料图片)

《基本法》第四十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至于何谓“原居民”,习惯上一直将之理解为“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乡村(及其分支乡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后裔”,而2003年订立的《乡郊选举代表条例》更将之变为明文定义。

1898年是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的一年,新界成为英国的租借地;不过,在此之前,香港岛和九龙半岛已先后于1842年和1860年被割让予英国,为何原居民的定义不是以1842年为界线,而是1898年?众所周知,英国租借的新界范围乃指界限街以北,那为何现时的观塘、黄大仙、九龙城等地区,却没有获承认的“原居乡村”?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内的附图。(Wikimedia Commons)

尊重土地主人? 不过是政治考量

首先,以1898年划界,其实是政治考量的结果。香港岛和九龙半岛都是割让地,但新界只是租借地,根据《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界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筑造𪿫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这条文保证新界居民可获较大保障,殖民地政府不能对他们予取予携(后来的新界乡议局也是据之与港英政府争取权益)。此外,香港岛自1842年受港英政府接管后,首任总督砵甸乍在翌年即依照《英皇制诰》创设政府架构,包括议政局(行政会议前身)、定例局(立法会前身)和法院;此外,对外贸易、造船业、银行业等行业陆续发展,教育、卫生等相关条例亦逐一落实,可以说,港英政府很快便妥善掌控了香港岛和其后的九龙半岛。

不过,新界则是另一回事。根据辅政司骆克的观察,新界和港岛、九龙的居民有很大差异,前者的生活模式相对落后,也对英国人非常疑惧(后来港英政府接管新界时引起村民武装反抗,爆发“新界六日战”,正好印证了骆克的观察),因此主张尽量以原有方式与制度管理新界,港府遂设理民府专职新界事务,并重视与乡绅(他们比政府更了解各村,村民也习惯由他们主理村务)的关系。

吉庆围曾是锦田居民的抗英据点,是以新界六日战后,英国人拆走了吉庆围的铁门,至1925年方交还。图为吉庆围围门(Wikimedia Commons: Chong Fat)

由于新界是租借地,地位本就与港九不同,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保证政府不会侵夺民产,总督卜力接管新界时又曾承诺不会改变田产业权与当地习俗,加上政府有意借用乡绅的力量共同管治新界,又推出了很多只适用于新界的法例,所以“新界原居民”逐渐成为一个独特的共同体,自觉与港九居民不同。1924年,由新界各处乡绅组成的“九龙租界维护民产委员会”成立,也就是新界乡议局的前身,他们常与政府交涉,就土地、房屋等政策讨价还价,维护新界人利益,“新界原居民”这个身分认同遂更见巩固。当港英政府亦以“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乡村(及其分支乡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后裔”来指定“新居原居民”的涵义,“新界原居民”便成为一种客观的身分。

为何狮子山以南没有“新界原居民”?

至于观塘、黄大仙、九龙城等地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新界原居民”,更是政治操作下的结果。虽然九龙半岛某些地区位处界限街以北,但英国人早就看准了该处的战略地位,觉得其价值远比新界其他地区为高,故到了1899年,骆克在新界的抗英行动结束后,旋即声称九龙半岛地区的居民已经熟悉香港法律,加上“安全、卫生及其他理由”,宣布将东至鲤鱼门、西至荔枝角的地区划为“新九龙”,不属新界范围;1937年,政府正式将界限街以北、狮子山以南的土地名为“新九龙”。虽然新九龙的业主一如新界业主般需要缴交地租,但其他适用于新界的法律、补地价政策,均不运行于新九龙。正因制度的设置,新九龙村民与“新界原居民”不具相同的身分认同,是以前者没参与新界人的连串“维权”运动(主要针对政府的补地价政策),后者也没介入1950年代九龙区的反拆村抗争。

按《北京条约》,割让予英国的九龙半岛范围只有界限街以南,面积细小。(Wikimedia Commons)

由此可见,“新界原居民”的法律定义,以至随之而来的特殊权益,其实是连串政治决策下得出的结果,而非为对世代居于香港地区的居民表示“尊重”,否则无法解释为何港岛、九龙的“原居民”,以至水上人(他们不拥有田产,社会影响力微,港英政府毋须特意招抚他们)均得不到与“新界原居民”同等的权益。

原居民身分是不可易转的先天优势

论者可能仍觉得,这只能说明港九原居民和水上人未获港英政府重视固然是一种不幸,但不代表新界原居民不值得拥有特别待遇。就此,须知道“尊重”是一回事,“特权”却是另一回事,现时新界原居民可享的权益,均涉及公共资源,诸如丁屋政策、山边殡葬政策、乡议局法定权力,使新界原居民比一般香港永久性居民拥有更大权力、可取得更多公共资源,这显然属于特权。如前所述,新界原居民的定义是“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乡村(及其分支乡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后裔”,换言之,这身分是先天注定的,其他人不可能凭后天努力成为其一分子,进而享受同等权益,这显然不符现代社会重视的平等精神,甚至可能和《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订明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所冲突。

水上人同样是香港的先居族群,但却不如新界原居民般享有诸多权益,可见这些权益和“尊重先居族群”无关。(资料图片/钟伟德摄)

有论者将新界原居民类比成其他国家的原住民,尝试论证新界原居民获较多权益的合理性,惟这种类比显然不伦不类。专研客家族群的学者郑赤琰在〈基本法与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从国际经验谈起〉一文中指出,《基本法》第四十条的精神是“承认”而非“赋予”新界原居民的权益,因为那是他们应得的“人权”,不是“特权”,惟其所举道理不外乎一些陈腔滥调,例如新界原居民是先居族群、外国也会藉倾斜政策保护弱势原住民的生存权益,以及须保护原居民的风俗习惯,保存那种重视血缘亲情的“传统主义”。

就此,本文已指出,以1898年划定“先居族群”根本毫不科学,纯粹是一种政治考量;此外,众所周知,新界原居民绝非弱势族群,毋须政府给予额外保护;至于保育传统文化,固然是政府责任,但这不必然牵涉赋予额外权利、兼令其他市民可享较少权利,论者无疑混淆了“传统文化”与“权利”两个概念。

有论者援引外国的原住民优惠政策,论证新界原居民可享较多权益具合理性;惟个中谬误不难察觉。(Wikimedia Commons)

现时法律定义下的“新界原居民”纯粹是港英时期出于政治考量才确立下来的身分,毫不科学,自然与“尊重先居族群”此等堂而皇之的说法无涉,如此一来,实再无保留“新界原居民”这一身分的道德理据;更甚者,新界原居民是一种具闭固性的先天身分,容许他们享有更多公共资源,等同歧视其他香港居民。现在香港已不再是英国殖民地,过去那种分而治之的管治策略,显然已失去立足点,一切和新界原居民有关的特惠政策均应基于“一视同仁”的原则而删去。

可以想见,既得利益者一听到这点,必定会搬出《基本法》第四十条;然而,《基本法》的原文是“合法传统权益”,到底有多少特权“合法”,本就具疑问,例如法庭便即将审议丁权是否违宪。因此之故,最理想的情况是法庭将“合法传统权益”理解成保存其文化习俗之类,否则的话,便应修正《基本法》第四十条的写法。

在现实之中,到底“新界原居民”可以享受什么“特权”?这些“特权”如何令其他香港居民变得地位相对次等?详情请参见〈【原居民.倡议(二)】免差饷、交廉地租 都系新界人传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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