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堕新例禁区 尽揭“刁”难事 终章寄语:凡事留一线|刁佬
2021年1月,创建(1609)向其前大股东张玉其先生出售原水泥业务,而新股东张金兵先生于2017年12月完成全面收购 (“GO”) 入主公司刚好过了36个月,很明显出售交易的时间安排是有考虑避免 RTO 的36个月期限。
整个“变身过程”步步紧扣,尽在掌握之中,画龙三年,今朝点睛,淡淡定有钱剩,谁不知上市公司6月收到联交所一封“伤”信,指其由2018年6月买物流公司至2021年1月出售水泥业务的一连串交易,实际令集团改变主营业务,而该一连串交易均于27个月内进行此,故“应被视为犹如一项交易”,并足以构成《上市规则》第14.06B 条项下的RTO。考虑到新业务并不符合《上市规则》第8.05 条的上市要求,这一连串交易目的是要规避新上市要求而实现新业务间接上市,鉴于出售事项已完成,集团不再适合上市。
3年“冷河”如何计算?
甚么? 就这样被DQ? 亿亿声买只壳回来,苦心经营了三年,就换来你这句 “不再适合上市”?太儿戏了吧?刁佬今日就和大家谈谈这“信”的两个点。第一,这 “27个月”的计法;第二,为何不先出黄牌警告,而要直接出红牌咁绝情?
各位读者或许有点乱,刚才不是说出售水泥业务时距离新大股东完成GO已超过36个月?怎么联交所说的是27个月?对!你讲得啱,他亦无错,距离完成GO确实超过36个月,但距离上市公司完成第一单新业务收购(即2018年10月),却只有27个月。所以问题的重点是,这RTO“禁捕期”究竟应从哪个时点开始?
要答这问题,《上市规则》有两段条文要注意,第一条是第14.06E条,是关于出售原业务时间。原文是 “上市发行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不得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业务出售或作实物配发 (或进行一连串出售及 / 或实物配发):(a) 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拟转手;或 (b) 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起计36 个月内。”
上述 (a) 段不关本案例事,可不理会。 (b ) 段则写明“控制权 (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 转手起计36 个月内。”GO就是《收购守则》所界定的控制权转手的情况之一,这里把“控制权的转手”与“36个月”放在一起,难免让人认为36个月的“禁捕期”应在GO完成后开始“起钟”,相信1609也是这样理解。老实,这亦是很多市场人士的理解,所以市场才常有“新股东等了三年,现在终于可以开车做嘢”的说法。
即便不纯从条文演译,实际考虑也应以GO完成后“起钟”,讲个例子你就明。假设一间上市公司易手后三年都无动作,第四年才收购一项新业务,然后第五年全沽旧业务,在这个时点,新股东已入主五年,新人都变旧人,按理可自由制定公司发展方向,只要披露充足,股东又无反对,做甚么业务与你何干?但按1609这案例,我们假设的这个情况依然会落入36个月的“禁捕期” (因“禁捕期”在第四年收购第一个项目才“起钟”),在这情况岂不太异常?
可原来在联交所眼中,这才是他们要杜绝的情况,2019年新例明确禁止的地方。新订立的第14.06B 条附注1(f) 是这样写的: “其他交易或安排,连同该收购或一连串收购会构成一连串意图将收购目标上市的交易或安排。这些交易或安排可包括控制权 / 实际控制权转变、收购及 / 或出售事项。如收购事项与其他交易或安排在合理接近的时间内 (通常为36 个月之内) 进行又或互有关连,本交易所可视之为一连串的交易或安排。”这里清晰看到36个月期限是比对 “一连串交易”的前后进行时间,当中是否涉及控制权变更并没关系。
想帮你也“警告无门”
今次1609 “中棍”的正是这附注1(f)。既然白纸黑字,公司也只好老实承认,并在2021年6月的公告中解释事件是“对第14.06B条之附注1(f) 的误解所致”,总之就是一场误会啦。既然是一场误会,何必搞场大龙鳯?系咪玩针对先?联交所未有事前提醒,一出手就用“尚方宝剑”,太凶狠了吧?
刁佬作为业内人士,见有上市公司瞬间被DQ,难免如汪阿姐一样“个心离咗一离”,心谂法律不外乎人情,“计错数”都算死罪?太冤了吧?刁佬早前就是怀著满脑疑惑,看了当日1609出售水泥业务的公告… 咦!原来实情是“警告无门”,人家想来个“温馨提示”都无位入啊!
说到这里,刁佬讲讲联交所一般是如何发出“警告”。 通常这些“警告”都出现在需联交所审批的交易中,因为如交易架构或相关披露未能达到联交所要求,他们不会放行,至于仍欠甚么的,他们都会妥善沟通,所以在大额交易上,很少出现双方误会情况,像这次交易完成后才知一方计错数是几乎不可能。
刁佬就曾经在帮客户处理大额资产剥离时,收到联交所劝说由于剥离项目的资产值太大,上市公司余下资产又不够顶,如执意进行剥离会出现《上市规则》13.24条下“未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以继续上市”的情况,最终公司当然听从“警告”暂缓行动,保壳要紧嘛。 所以你说联交所不近人情,做事前不打招呼,这又不是刁佬理解的情况。
可惜1609这出售水泥交易仅是“须予披露交易”(即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本身不用审批,虽然交易也是“关连交易”,但规模上也刚好是获豁免联交所审批的程度,更“神操作”的是公告发出时就是交易成交之时,一刀两断,联交所想来点“温馨提示”都没有空间。
“做刁”操作勿计得太尽
对于一些可能有争议又不用联交所审批的交易,刁佬通常都会建议客户拉长一点成交期,尽量拉到成交在公告日后的一至两个星期,用意是给联交所提问的机会,制造空间。按过往经验,如联交所有提问,一般都会在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找上门,到时能拆的尽量拆,不能拆的就最多“死刁”,总好过拖死只壳。可惜这次来过“先斩后奏”,倒令上市公司后无退路,只能多谢1609的身先事卒,让我们看到《上市规则》第14.06B 条的凶险。
这案例可借鉴的地方甚多,但如刁佬只跟你说“新注入业务宜跟原有业务相同”,“业务转变不应在36 个月内完成”或“交易前应事先咨询联交所”等“阿妈系女人”的见解,怕你会写信到01编辑部投诉,所以刁佬在此就不赘了,刁佬反而想借事件讲讲做刁的不容易。
过去很多集跟大家微观分析1609的“变身”过程,从如何“推高估值碌股票”,“仰赖升浪MT变DT”、 “金像剧本之前呼后应起承转合”,至最后计足36个月(可惜计错)分居期才抛弃“糟糠”二奶坐正,可见背后操盘者是刁界老江湖。可惜老板们最缺的就是时间,未有留意到新例下衍生的新禁区,操作上又计得太尽,容不得拖慢交易的风险,只能说一句:“做事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凡事太尽,缘份早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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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游走在中环黑白之间,自觉是个穿著西装的古惑仔,在波诡云谲的金融市场中,钻研刀不血刃的秘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