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监刘士余:有必要修改公司法 日后7种情形 公司可回购股份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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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地《公司法》修正草案今日提请全国人常委会审议。

该草案对现行《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同时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况,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同时亦提高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的股份期限。

简化企业回购决策程序

中证监主席刘士余指出,修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素,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第一财经》引述刘士余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指出,按照草案,将有7种情形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之前只有4种情况,公司可以进行回购。

刘士余又指出针对《公司法》第142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从三方面修改该条规定,第一是补充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第二是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第三是补充上市公取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