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老猫烧须 金手指下集之“金姆指”﹙上篇﹚|刁佬
人称“金劳詹”的詹培忠及其儿子詹剑仑父子俩一齐被判串谋诈骗罪成。有朋友问刁佬点解教父级嘅金融老手金劳詹都会老猫烧须,仲要俩父子一齐出事,刁佬其实几年前已经写过,相信此案关键在于买卖双方达成自杀式“杀手合同”,同埋涉案关键人物Mr. X,都知大家钟意听故仔,今次有埋官老爷判决,我哋重温一下案发嘅内容。
试想想,大家如果请杀手队做世界,会唔会同杀手讲:“嗱嗱嗱,我做人最均真,畀一百万你去做嘢,而大家喺份合同上签个名,再揾律师见证埋,话晒口讲无凭白纸黑字,保障大家。”傻嘅都知唔会,犯法仲签合同留底咁大胆?刁佬称此为“杀手合同”。偏偏国内同胞买卖上市壳股时好钟意签份合同保平安,其实国内老板对香港法律唔熟悉,要签份合同保障自己嘅利益无可厚非,不过金劳詹作为股坛老手竟然都愿意签纸划押,呢个就真系冇得顶啦。刁佬相信就系呢份买卖壳杀手合同,变成今次案件嘅关键。按廉署公开透露的案情,詹培忠及詹剑仑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其后达成协议,壳价以3亿元为基础,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2.1亿元,以收购70至75% 的发行股本 (“卖壳”协议)。
大家会问,买卖壳即是买卖上市公司控制权,系香港时有发生,点解会犯法呢?刁佬就要同大家厘清一个概念,上市公司系属于所有股东,并非只替大股东牟利。当任何人有意购入上市公司的股权超过30%,收购方除了向出让方支付代价外,仲要向其他股东一视同仁,出同样价格收购所有股东手上嘅股份。呢一点就系上市公司全面收购嘅法律原则,本来小股东买你嘅股票,因为有原本嘅大股东管理,而家大股东都卖股票走,好应该带埋小股东一齐走,买嘅清楚,卖嘅明白,咁样至公平,亦解释咗为何市场普遍认为全面收购系最公平、最干净嘅方式买卖上市公司。
讲返案情,詹氏父子在案发时,分别系上市公司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 899,现称中加国信)的大股东及董事会主席。当时詹培忠及其“好友”吴良好分别持有20%及18%股份,加埋都只系得38%,不过就控制董事会。另外,亚洲资源多年以来小股东嘅股票都十分分散,冇重大的反对党。亦因此就算大佬詹嘅股权不足51%,呢位马老板亦都言聴计从。及后大佬詹上市公司透过发行新股及可换股债券,将上市公司股权收集超过85%,再以迂回方法将上市公司的权益顺利转到马老板手上。
本来发行新股及可换股债券系上市公司正常不过嘅融资手段,但如果其真实原因,只系增加詹氏手中股票、摊薄小股东,集中控股权,再静静地袋走2.1亿元,将上市公司控制权打包卖畀马老板。而马老板亦因为冇提出全面收购,令其他股东无法套现,省却成本。读者可能会奇怪,发行新股及可换股债券,上市公司自然多咗现金,就算詹氏父子真系揾人俾钱去买多咗上市公司嘅股票或可换股债券,点解会变成不公平交易嘅原因?答案下篇解话。
简介:游走在中环黑白之间,自觉是个穿着西装的古惑仔,在波诡云谲的金融市场中,钻研刀不血刃的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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