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探秘】通奸不只罚小三 《唐律》还细究血缘身份关系

撰文: 林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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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湾大法官会议公布释字第791号《通奸罪及撤回吿诉之效力案》,宣吿台《刑法》第239条(俗称通奸罪)因“违宪”而失效,台湾妇女团体对婚姻将回归民事管理的结果表示肯定,认为将有助于婚姻平权。
回顾中国法制史,因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人相当重视血缘、身份与亲疏关系,素来视“私通”为万恶不赦的罪行,因此通奸罪有相当长久的历史,而《唐律》更是影响深远。

多个民间团体在台北司法大厦肯定大法官释宪通奸罪无效。(袁恺勋/多维新闻)

台《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据统计,通奸被吿的男女性别比例在侦查开始阶段时,为每100名女性被控通奸时,有111名男性被控通奸;但到最后的判决阶段,则变为每罚100名通奸女性,仅81名男性受罚。这是因为多数元配最后选择只吿小三,对另一半则选择撤吿所致。

早在先秦时期,便有惩处私通的法律条文。《史记.始皇本纪》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不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杀害通奸者无罪。汉代则严续秦代刑罚,到了融合胡族风俗的唐代,对于通奸罪,则以当事人的血缘、家庭伦理与身份为中心,定出详细的惩处条例。

《唐律疏议》为中国目前现存最古老,同时也是最完整的法典。(网上图片)

《唐律》所用到的“奸”字有三种意思,第一种泛指恶行,如奸盗、奸诈、奸欺之类;第二种则指作恶乱法的歹徒,如《唐律.缘边城戌不觉奸人出入条》载,有“内奸外出”与“外奸内入”,此处的“奸”,指的是在国境内、外的犯罪者。第三种就是指性犯罪的通奸与强奸,《唐律》也给两者不同的刑罚。

《唐律》里,奸罪和其他刑罚相比,在定罪量刑方面明显受到儒家宗法制度影响,因此男女的判刑主要依据身份、血缘而有不同的刑责。《唐律疏议.杂罪》指出,若有干涉及奸罪的处罚,首先会先区分当事者是否有无身份关系。关于无身份关系的奸罪,是指犯奸的男女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的等级(如主仆)或亲属身份,意即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男女双方,他们既非亲属、亦非仆役与主人的上下尊卑关系;若是犯奸者双方互有关系则往下细分,而有:亲属相奸、家贱奸主,或是没有身份关系的良人(普通老百姓)奸罪、良贱相奸,以及道士、女官、僧尼与良人的奸罪。

《唐律》关于通奸罪的惩处,主要基于双方的血缘与身份关系,若是具有尊卑关系的主仆,刑责会有所不同。图为唐代画家阎立本所绘的《步辇图》(局部),现收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网上图片)

亲属之间的奸罪主要有两种:一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与内外缌麻亲属(曾祖父母、族父母与族兄弟姊妹等)、小功亲属(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已嫁堂姊妹等)之间的奸罪。第二种是有尊卑名份的亲属奸罪,如与父祖妾、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等。有不同的加重刑责,如缌麻亲属罚徒三年,不过小功亲属则各自流放两千里。这是因为亲属之间的通奸不仅破坏原有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违反儒家传统主流的家庭伦理秩序与道德规范。

《唐律疏议.杂律》的“凡奸条”载:“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代表身份的差异导致刑期有所差别,如无夫而奸者被罚一年半,但若是有夫者,刑罚加重。毫无身份关系的良贱相犯,如良人与官私奴婢相奸,则是各自加重刑罚,《唐律疏议.杂律》“凡奸条”:“……部曲(家兵)、杂户(身份低于良人但高于奴隶)、官户(官奴)奸良人者,各加(凡人相奸)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而无身份关系的道士、女官、僧、尼之间及其与良人之间的奸罪, “若道士、女官奸者,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凡奸论”。由于道士、女官、僧尼具有特殊身份,因此罪罚较重,与他们通奸者虽共同犯罪,但因不具备特殊身份,故依照“凡奸”定罪量刑。

如果单从《唐律》来看,可以发现唐代的通奸罪,因将其认定为通奸者双方的共同犯罪,而对其身份关系定出详细的条例。而台湾日前废除的“通奸罪”,虽保留了过去律令时代的刑事部分,并跳脱出儒家的血缘身份关系,但由于元配决定撤诉,使得通奸的丈夫或妻子多未受到刑事上的制裁,导致了通奸罪在判刑上有性别不平等的情况发生。废除通奸罪不代表鼓励背叛婚姻,期望以此保障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伤害的元配,又使台湾的两性平权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