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洲开枪案|警察通例列使用武力准则 对方作致命攻击时可用枪械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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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洲凌晨发生警员开枪案,43岁菲律宾籍男子Oliver涉嫌以手袭击警员颈部,遭警员连开三枪受伤。警方于记者会上交代,指该名警员受持续施袭及感到生命受威胁,在警告无效情况下,连开三枪。并提及根据警方使用武力守则,人员可按对抗者的对抗程度及生命受威胁的程度而作出相对应的处理。初步调查认为,同袍的确可能受到生命威胁及身体可能受到严重伤害,因此当时“使用枪械系应该”。
翻查《香港01》过往取得未公开的警察通例,列明警务人员的武力使用层次,当中提及若对方作出致命武力攻击,以殴打行动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警员可使用致命武力,即使用枪械。

根据《香港01》过往取得的警察通例最新修订版本,警方不公开的第29章《使用武力与枪械》中列明,警务人员的武力使用层次,分列6种武力程度,分别是“心理威吓”、“言语上对抗”、“消极对抗”、“顽强对抗”、“暴力攻击”、“致命武力攻击”,按照不同的情势,人员可使用不同级别的控制手段,包括口头劝喻、控制、温和拘押控制、强硬拘押控制、催泪剂装置控制、低杀伤力武器控制及使用致命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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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升级作致命攻击 警可使用枪械

如果对方作出“心理威吓”、“言语上对抗”,甚至“消极对抗”,人员可以口头劝喻、控制、温和拘押控制。当人员遇上“顽强对抗”,对方作实质行动抗拒控制,其行为可能引致有人受伤时,人员可以强硬拘押控制或以催泪剂装置控制;如果面对“暴力攻击”,对方作出肢体殴打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身体受伤,人员可透过强硬拘押控制、催泪剂装置或低杀伤力武器控制,即包括使用伸缩警棍等。若对方作出“致命武力攻击”,以殴打行动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警员可使用致命武力,即使用枪械。

如果使用枪械时只是拔枪警示,除非有迹象显示拔枪行动不当,否则毋须编写杂项调查报告,亦毋须录取口供,分区指挥官可只听取口头汇报。如果有开枪,则须于事发后48 小时内向行动处处长呈交初步报告。

使用武力的程度适当与否,须视乎对方的对抗程度、人员所判断的威胁程度和人员本身的能力。人员可因应情势决定做用武力程度,但原则必须是为达到目的而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为控制局面,人员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对方高一个层次。

开枪为制服目标 可射身体面积最大部分

通例又指出,下肢或手臂受枪伤的人,仍可能对人构成危险或威胁。人员必须确保开枪所造成的伤害是为了制服目标人物。当人员是根据警队指令开枪,射向对方身上面积最大部分属合理。

不过,警方曾指出,有关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动细节,若被公开可能影响警队正常及有效运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宜公开。最新版本的修订,有消息指是因应朱经纬案定罪后由警方成立的工作小组检讨使用武力指引、程序及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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