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暴动罪现首案例 民权组织忧先例一开 警方将滥用

撰文: 林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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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逾百警民受伤的旺角骚乱,发生1年多后,有3名涉案人士被裁定暴动罪成,成为回归后首宗案例。有关注警权的组织担忧,这先例一开,警方日后在示威冲突中,可能会滥用暴动罪来拘捕,就算最终律政司改控其他罪行,最少也让被捕者承受较重保释条件。据过往案例,非法集结的保释金额一般只是数百至数千元,但暴动罪则可高达10万元。警方则回应指,只会在有人涉嫌违法下才拘捕,检控都按既定指引适当处理。

旺角骚乱距今已1年多,律政司事后以暴动罪起诉部份示威者,为回归后首次。(资料图片/陈焯𪸩摄)

据香港法例,暴动罪是载于《公安条例》第19条,前提是第18条的非法集结罪,但若集结破坏社会安宁,便会“升级”为暴动罪,不过在法例条文中,并无清晰界定“破坏社会安宁”的定义,而回归以来,亦无案例可循。

裁决成案例可循 为“破坏社会安宁”下定义

直至今次旺角骚乱,律政司首次引用暴动罪提出起诉,今天被入罪的3人,成为回归后首宗暴动罪案例。法官沈小民在裁决时称,当日有人投掷玻璃樽及竹枝,已破坏社会安宁,且暴力达严重级别,不用等待有人受伤,已构成暴动。

本土民主前线成员黄台仰被捕后被控暴动罪。(资料图片)

暴动罪保释条件较非法集结重 民权观察忧警方将滥用

而暴动罪与非法集结罪的刑罚大为不同,非法集结最高为监禁5年,但暴动罪则为10年;保释条件也可见轻重,过往大小示威中,被控非法集结的示威者,多是交出500至3000元作为保释金,但旺角骚乱中,因暴动罪被控的示威者,保释金最少为2000元,最多则高达10万元。

民权观察成员沈伟男表示,虽尊重法庭裁决,但担忧先例一开,警方在日后示威冲突中,便会“简化”暴动罪的动用,忽略旺角骚乱当晚的警民激烈冲突及纵火等因素,而是仅见有人掷玻璃樽或竹枝,便滥用暴动罪来拘捕。他虽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但被捕示威者最少也要承受较重保释条件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