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经纬案】私人检控具一定难度 事主律师:这是最后一步
退休警司朱经纬涉以警棍打途人案,案中的事主郑仲恒(Osman)拟因律政司迟迟未向朱提出检控,计划在两个月后,以私人检控方式提出检控。根据程序,私人检控须先向裁判法院申请,并须解释原因如是否有足够证据等,获接纳后,才可向被告发传票并提出起诉。有律师指出,私人检控的主要难度,在于提出检控的人士,要包办所有搜证工作。Osman的代表律师文浩正表示,提私人检控是最后一步,“好唔想做到呢步”。
根据香港法例《裁判官条例》第14条,私人检控是警方、律政司以外的刑事检控机制。虽然该例容许任何人向裁判法院申请私人检控,并获裁判官接纳后,便可向被告发出传票,但实际上,即使在传票发出后 ,律政司司长亦可随时介入,并接手或终止该私人检控 ,例如认为该私人检控是无胜诉机会、属滥用权利、检控毫无根据 、带欺压成分,或琐屑无聊等,律政司均能要求撤销,故真正提出起诉,其实并不容易。
过往成功透过私人检控并检控成功案例很少,文浩正表示,困难在于原告人要包办搜证工作,“要做警察咁嘅搜证工作,但又无警察的调查权。”但他指律政司拖延该案几年,令一直都有配合调查的事主Osman感困扰,故他才提出以私人检控方式一试,但文律师指,这是“最后一步”。文浩正指,该案并不复杂,有片段及在场人士佐证,相信有合理的起诉机会。
曾健超曾表示考虑就“七警案”提私人检控
同是发生于2014年雨伞运动的“七警案”,案中事主曾健超,亦曾因为律政司迟迟未有对七警提出检控,曾表示想过以私人传票方式提出控告,曾并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令警方,须披露涉案七名警员的身份,以便他作出检控。不过随著律政司后来落案控告七警,曾健超亦没有就事件作出私人检控的申请。
裁判法院处理私人检控案件并不多,去年东区法院就曾审理一宗,该案由永义国际前主席官永义申请,控告中联石化(现称“延长石油国际”)前主席许智明,涉嫌在一个记者会上发布假消息,官指许讹称恒地主席李兆基入股中联石化,误导公众。虽然官获法庭颁发私人传票,并向许提出检控,但案件经审讯后,许最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并兼获讼费。
此外,由于私人检控都在裁判法院审讯,故每宗罪行的最高刑罚为2年,即使有不同罪行,同期执行的最高刑罚,亦不会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