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男尖沙咀放烟花 港男拍片遭质问再被跟尾:不要拍可以吧?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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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发生怀疑非法燃放烟花事件。昨日(周日/6月8日)晚上,网上广传两条短片,其中一条可见在尖沙咀海傍星光大道,近瑰丽酒店对开海边,怀疑有人发放烟花,并有两道火光先后由海边射向空中,但距离不远亦不高。在场有人显得奇怪问:“咩料呀?”

另一条片段则以较近距离,拍摄一及男子在海边位置,燃点一支烟花,该烟花斜插在岸边的围栏上。该名男子以打火机尝试几次后,终成功燃点该烟花,随即转头就走。其间发现有人拍摄他,他随即以普通话向该名拍片男子询问“不要拍,不要拍”,边讲边走,但一秒后即转身走近拍片男“不要拍可以吗?”

第一条片段先后射出两道火光。(网片截图)
第一条片段先后射出两道火光。(网片截图)

片段就此完结,但事情并未完。拍片男除了将片段放上网外,亦回复网民指,“佢由rosewood海边跟我跟到去MOA先消失,我先敢停低post出嚟。癫架(㗎)而家啲人,唔敢有正面冲突。佢裤袋仲有枝烟花,可能又走番去继续放”。随后再指:“我真心惊佢会有武器系(喺)身。”

如片主所述,由瑰丽酒店(Rosewood Hong Kong)沿星光大道前往香港艺术馆(Hong Kong Museum of Art, HKMOA)的话,距离约500多公尺。

《香港01》正就事件向警方查询。

第二条片段可见该普通话男燃点烟花情况。(网片截图)
第二条片段可见该普通话男燃点烟花情况。(网片截图)

根据《危险品(管制)规例》第72条,在陆上燃放烟花爆竹,须事先向文化体育及旅游局申请牌照,否则最高可罚款 $10,000;另《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4)条列明,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肆意或疏忽地发射火器,或投掷或燃放烟花爆竹,以致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或危险,可处罚款 $2,000 或监禁3个月。此外,依据《危险品条例》第6条,如未有牌照而制造、贮存、运送、使用危险品,均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