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堕毙|“丧失权力规则”下 自杀协定者或不能继承遗产

撰文: 邓栢良 朱雅霜 周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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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刘氏一家三口年廿九图共赴黄泉,年老夫妇堕毙,41岁子阿维临阵变卦,涉嫌“协助他人自杀”被捕,案件列“自杀协定”,元朗警区重案组正跟进调查。消息称,警方调查发现三人曾一同走上天台寻死,事后亦检获夫妇遗书,称遗产由儿子继承。然而香港法例有“丧失权力规则”的规定,限定谋害他人生命者,法庭都有权取消其继承权利。就2017年“御金‧国峰”双尸案,法官去年认为男死者非法杀害了女死者再自杀,于是取消男死者可继承女死者遗产的权利,判辞指明确指出可取消继承权益的罪名包括协助及教唆他人自杀。

消防员架起升降台,将男伤者遗体运回地面。(张家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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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权力规则”阻谋财害命者继承遗产 惟此案性质不同

根据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当中有“丧失权力规则”的规定,限定谋害他人生命者,即使他是死者遗产的继承人,法庭都有权取消其继承权利。

法例明确指出,如果任何非法杀人者,法院有权根据丧失权力规则(Forfeiture Rule),去阻止该非法杀人者取得被杀者的利益。这规则的目的,是要防止任何人可藉非法杀死另一人,并从而在死者身上取得利益。

案中两名死者持有好彩洋楼一个单位,假如儿子被检控协同自杀,是否仍有权继承双亲的遗产?许浩铨律师表示,而且案件尚在调查阶段,实在难以评论。而且以往出现的情况均属谋杀案,遗产受益人是干犯的是误杀而非谋杀罪,故无法相提并论。

“御金‧国峰”双尸案判辞指协助及教唆他人自杀可取消继承权益

不过,翻查在2017年的男公务员于佐敦“御金‧国峰”杀害同属公务员的妻子后堕楼亡命案事件及判辞。法官于判辞明确指出可取消继承权益的罪名包括谋杀、误杀、协助及教唆他人自杀。

2017年9月4日早上,油麻地豪宅御金.国峰,任职食环署高级管工的30岁丈夫周伟辉及新闻处新闻主任29岁妻子方燕婷堕楼身亡。单位内的客厅多处发现女死者的鲜血,也发现染血陶瓷刀,女死者颈部及背部有刀伤,而手上亦发现因防卫所造成的伤势,相信女死者当时失血昏迷,及后被拖到露台,男死者将她掟落楼致死,再跳楼身亡。

女方母亲去年10月9日向法庭申请成为女儿的遗产管理人,及取消男方继承女方遗产的权利。法官指,女死者未立遗嘱,一般而言,应由丈夫继承遗产,但根据《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丧失权利规则列明在某些情况下,规则可阻止任何曾非法杀死另一人的人,由于该杀人行为而取得利益。法官参考了警方调查、专家报告分析,认为男死者非法杀害了女死者再自杀,于是取消男死者可继承女死者遗产的权利,亦颁令委任女死者母亲为其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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