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堕毙|子涉协助他人自杀被捕 律师指自杀协定举证门槛相当高

撰文: 邓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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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廿九凌晨,元朗姓刘一家三口图共赴黄泉,年老夫妇堕毙,但41岁子阿维临阵变卦,涉嫌“协助他人自杀”被捕,案件列“自杀协定”,元朗警区重案组正跟进调查。消息指,夫妇遗书称由儿子继续遗产。有执业律师指,如两人或以上相约自杀,即所有参与自杀的人均有意求死,即属自杀协定罪。律师指出,案件的举证门槛相当高,如没有闭路电视录影及录音等客观证据,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招认,取证较难。

消防员架起升降台,将男伤者遗体运回地面。(张家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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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招认,取证较难

执业律师许浩铨指,是次案件警方虽然循“自杀协定”或教唆等方向调查,但这类案件的举证门槛相当高。以情侣烧炭自杀的案件为例,警方可以依循情侣事前有没有一同买炭、炭炉等客观事实,推断有没有人参与自杀的过程。惟今次案件事发在单位之内,如没有闭路电视录影、录音或其他文字等客观证据,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招认,取证较难。

许浩铨律师表示,如二人或以上相约自杀,即所有参与自杀的人均有意求死,即属自杀协定罪 (suicide pact)。假如最终一方死亡,另一方获救,获救一方亦因曾有行动协助对方自杀,犯上自杀协定罪行,故此刑责较重。

本港现行法例:自杀协定的存活者等同触犯误杀罪

根据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第5条《自杀协定》,任何人依据他与另一人的自杀协定,杀死该另一人、参与另一人的自杀或参与第三者杀死另一人的行为,均属误杀罪。 自杀协定的存活者等同触犯误杀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如果一个人教唆、怂恿另一人自杀,但并没有参与任何自杀或协助自杀的行为,则属协同自杀罪。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3B条《协同自杀的刑事法律责任》,任何人协助、教唆、怂恿或促使他人自杀或企图自杀,都被视作犯罪行为,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4年。

求助网站和热线:

香港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热线:23892222

医院管理局精神健康专线:24667350

东华三院芷若园热线︰18281

撒玛利亚会热线︰28960000

社会福利署热线︰23432255

生命热线:23820000

利民会《即时通》:35122626

明爱向晴热线﹕1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