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黑幕】法改会倡修例 照顾者与精神缺损人士性交列违法
早前“康桥之家”前院长张健华涉与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的案件,因女院友不适宜出庭而获律政司撤控,引起社会争议。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的“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咨询文件,建议订立新性罪行,涵盖照顾者及滥用信任关系人士与“精神缺损人士”有性接触,包括触摸及插入行为,以提供精神缺损人士更多保护。
咨询文件形容,香港现行法例对“精神缺损人士”,即智障或精神紊乱人士,未能提供足够保护,当中法改会以《英格兰法令》第39(1)条中的罪行,即“照顾人员导致或煽惑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为蓝本,建议新订“照顾者及滥用信任关系人士与精神缺损人士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的罪行。
照顾者包括院所职员、老师、医护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成员张达明表示,除指明院所内受照顾的精神缺损人士外,其他有信任、受养关系、或权威地位的人,如老师、医护等亦包括在内。他指精神缺损人士容易被骗、被哄,需特定法例保障,亦指新法例会有帮助,“即使受害人未必说到(受侵犯)程度是怎样,做了甚么,给不到证供,如果有其他证据显示到与他有性接触,可能这新建议的罪行,就可直接应用到。”
为扩大保护范围,建议亦包括“煽惑、诱使、威胁或欺骗精神缺损人士进行或同意性的行为”、“在精神缺损人士在场下进行性的行为”亦属违法,而为免性侵行为只涵盖性交,修订建议指“涉及性的行为”应同时包括性触摸及插入行为。不过法改会同时指,如照顾者与精神缺损人士有婚姻关系,或开始照顾前已曾合法性交,建议新订罪行应可豁免。
业界欢迎修例 大律师:修例生效无追溯
对于法改会的倡议,津助残疾院舍“扶康会悦智之家”高级服务经理萧庆华表示完全支持修订,给予更明确指引,进一步保障智障人士。他指院舍一向规定院舍职员与院友不应有非必要的身体接触,若职员有必要与异性院友接触,亦需有第三者在场。
近期康桥之家前院长张健华被控与女院友非法性交后获撤控,引起争议,若有关修例通过,能否追溯?大律师陆伟雄指,未必可用于康桥一案,除非新条例有列明“追溯期”,否则一般而言,基于公平原则,新条例只适应于该条例生效后的案件。
倡为性目的诱识儿童也属违法
此外,法改会亦建议新订“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行,鉴于互联网及社交网站愈来愈多儿童使用,恋童癖者会借助以上渠道诱识儿童,博取信任,以图跟儿童见面并侵犯,因此立法原意为让警方可及早采取行动,调查儿童有可能将受到侵犯的个案,防止进一步的侵犯发生,同时对欲侵犯儿童者带来阻吓作用。此咨询文件为性罪行检讨的第二份,今次咨询的日期由即日(1日)起至明年2月10日。
修例保障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免受性罪行的咨询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年龄应划一定为16岁,并不论性别和性倾向都适用
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应无分性别,并分2类,其中一类涉及13岁以下儿童,另一类则涉及16岁以下儿童,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儿童干犯
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儿童的犯案,是否应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交由社会考虑
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人之间,经同意下有性行为,应继续订为刑事罪行,但认同控方有检控酌情权
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的罪行,且无分性别,为儿童提供更广泛保护
新订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防止恋童癖者藉流动电话或互联网与儿童通讯,以取得信任,意图性侵犯
新订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这些罪行无分性别,提供更佳保护
应否订立法例,处理涉及就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少年人,滥用受信任地位的行为,交由社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