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箧弃尸】修例堵移交逃犯漏洞  与审判疑凶作时间竞赛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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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少女于台湾遭19岁男友陈同佳杀害的案件,受到港、台两地的关注,事件扰攘近一年,碍于两地没有移交逃犯的协议而令案件胶著。保安局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修例会否成功引渡逃犯、彰显公义出现转机?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修例要与时间竞赛,如未能赶及在今个立法年度完成,疑犯或有可能在香港完成审讯后,不久便重获自由。

女死者的母亲称,事发近一年,仍不能接受女儿被杀。(杨婉婷摄)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参考案情及以往判决,“洗黑钱罪”及“盗窃罪”一般会判数年,陈同佳现时已被扣押近一年,有机会在完成审讯后的短时间内获释,因此政府有迫切性进行修例,期望于今个立法年度通过修订。

现行疑犯移交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

现时本港的《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存在三大漏洞,首先,两条条例均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包括内地、澳门、台湾,是次保安局建议删除现有条例的限制,令香港可与香港以外所有地方提出刑事法律协助及移交逃犯的请求。

行政长官可安排移交逃犯 须宪报刊登 易走漏风声

此外,根据《逃犯条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虽可就任何移交逃犯安排,惟进行命令时须在宪报刊登,并于刊登后的首个立法会日提交省览,而在作出命令的28日内,立法会可决议废除该命令。在立法会审议期间,可将期限延长多21日,最长为49日,在这期间不能对疑犯作出拘捕,因此容易走漏风声,令疑犯可逃离本港,一旦逃离,便不能执行移交或拘捕行动。

若要与全球所有地区签协定 需很长时间

另外,现时本港已与32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刑事法律协助,及已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移交逃犯协定,但相对比全球有185个国家和地区,已签订的国家或地区仍属少数。若要和所有的地区或国家签订两条条例,需要很长的时间才可完成,在未能与所有地区有协定前,本港仍存在不能移交严重罪行疑犯的问题。

死者母亲望港府协助,让女儿得以讨回公道。(杨婉婷摄)

修例忧内地要求本港引渡疑犯

不过,修例有如双刃剑,一旦修例成功后,不单是台湾可要求引渡逃犯,如有人于内地触犯法例而逃至本港,只要香港也有相关的严重罪行,内地亦可要求本港引渡疑犯。

现时两条条例有列明在某些情况下本港可拒绝移交疑犯,包括涉及政治性质的罪行;或者疑犯/犯人一经交回,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在审判时受到不公平对待、被惩罚、被拘留或使其人身自由受限制时,亦可拒绝移交;有违“一罪两审”原则亦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