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咸湿男涉偷拍少女 大律师话呢三宗罪帮到手

撰文: 刘定安 邓海兴 彭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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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7时许,一名21岁少女报警指,在柴湾道一个洗手间内,被一名男子用手提电话偷拍。警方接报到场调查,并当场拘捕一名22岁姓李男子,涉嫌“游荡”。案件交由东区警区刑事调查队跟进。

而今(14日)早7时55分,一名25岁女子在地铁九龙塘站乘搭扶手电梯时,疑遭一名22岁姓周的男子以手提电话偷拍裙底,案件原报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警员接报经到场调查,案件改列破坏公众体统,姓周男子涉案被捕,案件交由九龙城警区刑事调查队第八队跟进。

暂缓“有犯罪意图及不诚实取用电脑”

本月6日,高院法官就协和小学女教师以手机偷拍并泄露试题案,驳回律政司对“有犯罪意图及不诚实取用电脑”条例的理解。近日警方处理以手提电话偷拍案件时,未有以上述条例进行拘捕,而改以涉嫌“游荡”、“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或“破坏公众体统罪”等罪名。

而警方每日接报不少公众地方偷拍的报案,就案件警方的落案考虑,依次为先用游荡罪,第二是以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第三是以破坏公众体统罪执法。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控告哪一条罪是建基于警方在现场所得到的证据、不同犯罪情景,如偷拍者的行为。

“游荡”罪:
若偷拍者是在公众地方的范围徘徊,于流连期间场等待猎物的出现,伺机犯案,一般会控告游荡罪,最高刑罚为2年。

“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
偷拍者趁机偷拍,而事主知悉被偷拍,甚至现场其他人都知道,导致事主受惊,破坏社会安宁,警方可控告“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一年。

“破坏公众体统”罪:
偷拍者突然兴起偷拍意念,并进行犯案,偷拍行为违反公众体统,并最少有两个或以上人士目击过程,而警方到场时于现场搜集到相关照片及偷拍证据,警方则可考虑控告“破坏公众体统”罪,最高刑罚是监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