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忿被耻笑性能力 刀杀出轨女友判囚终身 新移民上诉得直准重审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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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新移民散工2009年因怀疑同居女友出轨,用菜刀狂斩女友213刀,将她杀死,审讯时他声称女友耻笑其性能力,甚至将用过的避孕套塞入他口中,辩称被女友激怒才失控杀人。被告最终被裁定谋杀罪成,依例判处终身监禁,他不服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7日)颁下判词,指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出错,裁定散工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高院重审。法官又建议,除非是简单案件,否则原审官最好同时提供口头及书面指引,以协助陪审团理解。
上诉人梁耀强,受审时45岁,2010年首次被裁定谋杀女友罪成,后来上诉得直,获发还重审,2014年被高院上诉庭再次裁定谋杀罪成。梁在早前审讯时披露,他怀疑前女友有外遇,2009年9月11日二人对质,被告声称杨耻笑他的长相和性能力,更把用过的避孕套塞入其嘴巴,他在激怒下将女友杀死。
终院法官指陪审团可能误会原审指引
判词指,根据《杀人罪条例》第4条,陪审团考虑谋杀案被告“被人激怒”因而犯案的辩解时,法官应该引导陪审团,让陪审团评估被告被激怒的严重程度,以及具一般自控力的人在相同情况下会否“作出被告人当时的行为”(do as he did)。终院法官认为,原审法官没有就“作出被告人当时的行为”这句话作出特别指引,有机会令陪审团误会这句话的实质意思,是指被告当时杀人的反应,而不是他杀人的意图,裁定原先的定罪不稳妥,发还高院重审。
终院法官补充,不是所有涉及被激怒失控杀人的案件,都需要法官给予陪审团特别指引,但像本案涉及长时间使用暴力的杀人案,则应澄清“作出被告人当时的行为”的含意。
案件编号:FACC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