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调查葵盛殉情自杀案 大律师:协同自杀随时涉谋杀
撰文: 黄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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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4日)凌晨3时许,葵涌葵盛西邨发生烧炭殉情自杀案,两人获救后因串谋自杀被捕,而男伤者至今仍然昏迷,正于深切治疗部留医。重案组探员早上回到案发现场调查,期间带走一堆证物,包括二人的衣物,以及一个疑为炭炉,警员其后再到医院调查。据悉,涉案二人曾于2012年4月3日,于长沙湾相约企图自杀。
大律师:协同自杀随时涉谋杀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是次案件当中二人相约自杀,但因目前二人仍然生还,一般而言不会控告二人误杀,只会控告《协助、教唆、怂恿或促使他人自杀或企图自杀》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4年。不过,由于男伤者仍于深切治疗部留医,陆指若他其后不治,而警方又找到足够证据,证明女伤者有参与买炭、燃起炭炉等过程,女伤者随时会被加控谋杀罪。
陆又指香港社会不鼓励自杀行为,法律上会向协同自杀的生还者追究其法律责任,过去不时发生协同自杀而其中一方生还的案件,律政师亦会控告生还者,惟一般而言,相约一同自杀发生的比率远比单独自杀的案件低,因此坊间较少听及相关的案例。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3B条《协同自杀的刑事法律责任》,任何人协助、教唆、怂恿或促使他人自杀或企图自杀,都被视作犯罪行为,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十四年。
另外,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第5条《自杀协定》,任何人依据他与另一人的自杀协定,杀死该另一人、参与另一人的自杀或参与第三者杀死另一人的行为,均属误杀罪。 自杀协定的存活者等同触犯误杀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