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车牌|陈文敏:新安排与终院解释冲突易遭覆核 721涉公众利益
运输署昨日(8日)起修改车牌查册安排,传媒查册需要另交书面申请,按“例外情况”申请,并说明查册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之后交由运输署署长审批。
港大法律学院客席教授陈文敏今(9日)表示,终审法院处理蔡玉玲案解释《道路交通条例》及相关条例时,明确解释条例受人权法约束,解释时宜松不宜紧,新闻自由是重要因素,认为运输署做法并非全部不合理,但若署长行使权力时会令新闻采访困难,与终院判决及相关条例精神都有冲突,“系绝对有可能受司法覆核挑战”。他又认为蔡玉玲查“721事件”绝对属于公众利益,“咁样都不涉公众利益,我就睇唔到乜先叫公众利益。”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车牌案终审上诉得直▼
港大法律学院客席教授陈文敏今日在商台节目分析运输署最新查册安排,指终院在处理蔡玉玲案时,主要针对当中刑事罪行,例如有无虚假陈述等,非针对今次情况,属两个不同问题,但判决中仍有不少启示。
他表示,今次属行政安排,是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包括《道路安全条例》及相关附例等,终院一方面同意附例赋予运输署署长权力,要求查册申请人提供资料以保障一定程度的私隐权,例如姓名、身份证、用途等,属于合理;但另一方面终院也确认该权力属法定权力,即公职人员必须合理地行使相关权力。
至于今次安排是否合理?陈文敏指出三点疑问,首先终院解释时已明确讲明条例广泛,应采用相当宽松解释,其中新闻自由也是考虑因素,而条例也写明“如涉公众利益可豁免不用付费”,即代表公众利益是一个合理申请理由,并非今次所谈及的“例外情况”,并重申新闻采访与私稳无冲突,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其中一项豁免便是新闻采访,“(公众利益)作为‘例外情况’系值得商榷。”
他说,第二点是今次安排增加了不少要求,“部份可能好烦、又要公司盖章”,要求是否安全不合理,则要视乎情况,因申请无审批限期,倘拖延许久未审批,就有可能违反“公职人员合理行使权利”的原则。
陈文敏又说,第三点是无上诉机制,他指《公安条例》中警方不批准集会申请,也有上诉机制让申请人抗辨,但今次安排无上诉机制,变相会令司法覆核变得容易,“法院会睇紧啲。”
▼新车辆查册安排下提出“例外情况申请”的指引▼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8日)指难判断“721事件”是否涉公众利益,陈文敏则指同意难界定何谓“公众利益”,并再以蔡玉玲调查“721事件”为例,认为申请涉及一宗大量人士公众人士持武袭击,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罪行,绝对是涉及公众利益。
咁样都不涉及公众利益,我就睇唔到乜先叫公众利益……唔理佢边个啱边个唔啱,系一场集体殴斗,有一班人出咗嚟、唔少人受咗伤,又涉及警方角色,车牌系直接牵涉到可能涉案人士嘅身份,对成件案系一定重要。一件咁大件事,一般情况都要有公众调查喺入面,终院都觉得系合理行使新闻自由嘅一个行为,同样事情问同样嘢,我就睇唔到点样以公众利益为由去否决佢。
陈文敏强调,终院在解释条例时,已讲明条例是受人权法约束,“所以解释时宜松不宜紧,言论及新闻自由系好重要因素,运输署部份要求唔系话唔合理,但如何行使、会否令你好困难?咁样同终院判决以及条例精神系有冲突。”他指视乎接下来运作,会否有更清晰指引及修改,“如果佢用例外情况,或加好多困难,系绝对可能受司法覆核挑战。”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