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察投诉课提案未妥善处理 投诉人质疑机制不当 提覆核胜诉
有投诉人怀疑电脑遭黑客入侵向警方报案,其后获告知已结案和无人被捕。他认为警员没有妥善调查,遂向警察课投诉并希望能重启调查,但投诉课没有把其个案归类,只列为“表达不满”,监警会最后亦未有处理。投诉人后来向监警会求助,其个案才被归类为“须汇报投诉”。但该投诉人仍应为警察的投诉机制有不妥且有越权之嫌,提出司法覆核,指投诉课警员未有妥善处理其个案,导致监警会未有处理。法官今(3日)下判辞裁定投诉人胜诉,指警方未有履行其法定责任,属越权和不合法。
申请人林思俊(音译),答辩人为警务署署长和监警会。
林在被告知结案后要求重启调查
林于2021年3月向警方报称其电脑遭黑客入侵,其后警方告知他已结案且无人被捕。林认为警方没有妥善调查,遂向“投诉警察课(下称:投诉课)”投诉,指案件在“无任何调查下结案”,亦无通知投诉人,要求重启调查。
向投诉课投诉后获告知没证据可拘捕
林曾与投诉课警员两度会面,其中一名叫吴秋桦(音译)的警长指,他曾向林解释处理投诉方式有三,包括:全面调查、透过简便方式解决,及采用“表达不满机制”,林即表明,他不是想针对任何警务人员,只是想重启调查。但以他理解,若要重启调查,必须先向投诉课作出投诉。吴后来回复林投诉课在覆核后,认为没有证据可作拘捕。
向监警会求助才知个案未列为须汇报的投诉
林之后转向监警会求助,根据监警会的纪录,林的个案被列为“表达不满”。监警会作查询后,发现投诉课未将林的个案列作“须汇报投诉”、“须知会投诉”或“表达不满机制”,亦未通知监警会林的个案属“要求服务”。由于监警会仅可处理被列为“须汇报投诉”的的个案,故未有处理林的案件。
曾忧警察操守无法监管
林因此去信监警会,指投诉课没正确将其案件归类,又忧虑投诉警察制度的两重架构是否有效,并反问:“难道我是活在一个警察操守无法被监管的社会?”林曾两度到监警会主席的办公室,并在观察员陪同下与投诉课再录口供,案件终被列作“须汇报投诉”。
认为投诉课未妥善处理提司法覆核
林之后就此事提出司法覆核,指投诉课警员未能妥善将其个案归类,导致监警会未有处理其投诉,而监警会亦未能监督投诉课的工作。
官认为林的个案应以一般投诉理解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中,“须汇报的投诉”。代表警方的律师认为,条文所指的“投诉”,应为“表达意向作出投诉,并会经过法定程序处理。”法官并不同意,认为应以一般对“投诉”的理解诠释,又指林的投诉符合条文要求,但投诉课未有把其投诉归类为“须汇报的投诉”,属法律上出错。
表达不满机制有违条例之嫌
此外,林亦认为表达不满的机制属越权和不合法,并指该机制没有法律基础。法官指,投诉人作出选择前,投诉课不会把其个案分类,若投诉人选择了该机制,其投诉便会从法定机制中剔除。法官认为,这机制违反《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认为或需修例以让机制有法律基础。
调查中未能满足林的知情权
法官裁定投诉课在接获涉案投诉后,未能充分地向林解释调查程序,并将其个案归类为“须汇报投诉”,及在两层机制下妥善处理和调查,亦未能在调查过程中满足林的知情权,因此裁定投诉课未有履行其法定责任;法官同时裁定“表达不满机制”亦属越权和不合法,最后裁定林胜诉,并下令警方和监警会须支付林的讼费。
案件编号:HCAL13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