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打击住宅噪音|晚上11时后打麻雀等扰人 可被定额罚款$1万
环境保护署今日(9日)开始就《噪音管制条例》修订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文件提到,法院传票检控住宅和公众地方噪音滋扰问题,欠缺即时制止噪音滋扰的阻吓力,故建议设立定额罚款,并将金额定于一万元。一旦通过修例,市民如在晚上11时至早上7时在家打麻雀而造成噪音扰人,会面临被定额罚款,即先“输”一万元予政府。
当局同时建议,调升噪音相关的最高罚款,以加强阻吓力,当中同样与住宅相关的噪音罪行,最高罚款由现时的一万元,急增四倍至五万元,但文件未有说明,执法人员会如何决定采取定额罚款或最高罚款。《香港01》已就此向环保署查询,正待回复。
现程序需搜证再检控 环保署指欠阻吓力
环保署在咨询文件指出,现时当局收到市民投诉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搜证确认噪音扰人后,执法部门须以法院传票方式,检控涉嫌违例人士,认为现行做法欠缺即时制止噪音滋扰的阻吓力,故建议设简化执法程序,并引入定额罚款机制,以更有效解决住用处所和公众地方,尤其是店舖叫卖的噪音问题。
文件提到会根据现行《条例》第4及5条执法:
.第4条:管制于夜间(晚上11时至翌日早上7时)或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住用处所及公众地方发出的躁音
.第5条:管制于任何时间,在住用处所及公众地方发出包括源自乐器、动物、雀鸟、游戏或经营业务发出的噪音。
当局建议授权相关执法部门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惩处违反《条例》第4条或第5条的罪行的违例者,并将金额设定为一万元,以增加阻吓性。
平均罚款仅约$4700 倡上限由1万增至5万
不过,当局又建议调查《条例》下5条条文的最高罚款,当中包括拟以定额罚款取代上庭的第4和第5条的情况。文件指,现行《条例》共有14条条文涉及罚款,涵盖住用处所及公众地方,建筑地盘及工商业处所发出的噪音等,并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罚款一万至20万元,最高监禁刑罚则介乎3至6个月。
当局引述过去5年案例指,过去5年共有176宗,涉及《条例》第4及5条的噪音个案,当中所有被告均认罪,平均罚款约4,700元,法庭亦曾就此对重复干犯的案件,判罚最高的一万元,但个案数字仍然高企,反映整体判罚未具足够阻吓力,故建议将提升最高罚款:
.《条例》第4及5条的最高罚款调高至5万元
.《条例》第6至13条的罚则增加至第一次定罪,可罚款18万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罚款36万元;犯罪期间处每日罚款3.5万元
大律师陆伟雄:噪音是很主观判断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指,目前很多法例均同时设有定额罚款及最高罚则,如果违法者不认罪,定额罚款则不适用,案件经过审讯之后,法官会根据最高刑罚判刑,但他指,说话大声或使用电钻发出噪音,当事人可以即时否认,认为设立定额罚款对于管制噪音未必有效,因为噪音的定义存在争议空间,“好似三点钟凌晨,我攞个结他出嚟弹结他,我梗系觉得弹得好好听啦,但你觉得扰人清梦。”
他表示,噪音是很主观的判断,相关法例并无列明超过多少分贝即是违法,而是指发出声响令人觉得烦厌已是“噪音”。